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1334號
KSHM,109,上訴,1334,2021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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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3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3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啟英




選任辯護人 楊林澂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享酉




選任辯護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
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第21頁倒數第1 行及正本第21頁第19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 年4 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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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