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33號
TNHV,109,上,33,202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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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3號
被上訴人 許秀雀(即許林八重之承受訴訟人)
許郁旋(即許林八重之承受訴訟人)
前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
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社團法人臺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墊支進行訴訟必要之鑑定費新臺幣貳拾萬元,逾期未繳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第1項定有明文。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 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 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 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請求其所有之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需役地)通行被上訴人所有同段865地號土 地如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民國(下同)109年8月11日土地 複丈成果圖所示000-0、000-0部分計201.30平方公尺(供役 地),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為釐清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所增 加之價額,乃有囑託鑑定之必要,上訴人已同意預納費用由 社團法人臺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為鑑定(見本院卷第197 至198、292頁),經本院囑託該公會為鑑定,鑑定費用除初 勘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萬6,500元上訴人已繳納外,辦理 估價作業費用為20萬元(見本院卷第311頁),此為訴訟進 行所必要之費用,如未預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本院 前於110年1月29日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預納鑑定費 用20萬元,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 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27頁)。本件 非經預納鑑定費用,訴訟程序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94條之1第1項後段定期通知被上訴人墊支,若被上訴人逾期 不墊支,本件訴訟程序應依法視為合意停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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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