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21號
TNHM,110,聲,321,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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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政誼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0年度執聲
付字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政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誼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0年3月29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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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