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旻達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佔等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靜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