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65號
TCDM,89,附民,65,200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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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旻達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佔等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靜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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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