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唐宛彤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被上訴人 李幸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
7 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346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0 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 為涉外民事事件。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關 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 之法律者,依該法律」;第2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侵權 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 之者,其所生之債,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三、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其本國法」。本件依被上 訴人所主張之上訴人於網路貼文,侵害其人格權之侵權行為 事實,因涉及美國紐約,屬涉外民事事件,且被上訴人為我 國國民,故依前開規定,本件關係最切之法律應為我國法, 自應以我國法律為本件準據法。合先敘明。
貳、訴訟要旨: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0月間在臺大PTT 實業 坊網站上,看見伊所刊登之紐約租屋訊息後,即透過LINE與 伊聯繫紐約租屋事宜,並告知其欲入住日期是106 年11月3 日至同年月19日,兩造談妥價格後,上訴人於106 年10月12 日付清租金,且於106 年11月3 日深夜入住系爭公寓。然上 訴人入住後,不滿房東未打掃公寓而向伊反應,伊因當時已 是美國紐約半夜,無法請人立即處理,遂提出補償上訴人美 金50元(約新臺幣〈下同〉1,500 元)之條件,請上訴人先 自行整理、安頓好當晚,並徵得上訴人同意,於隔日中午前 請人來打掃。惟上訴人未遵守承諾,於翌日中午前即離開系 爭公寓,隨後自106 年11月5 日起陸續在其網誌MiaTang 、 臉書、臺大PTT 實業坊、FTSANY-大紐約地區台灣同學會聯 合會網站、背包客棧等網路平台,公開張貼如原判決附件所
示〔紐約租屋即時報〕詐騙事件懶人包等誹謗、侮辱言語貼 文,且在紐約期間聯絡紐約蘋果日報記者進行採訪,甚至將 伊個資提供予蘋果日報,導致大眾對伊為負面評價及網路霸 凌,伊因而罹患重度憂鬱症。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上訴人賠償妨害名譽之精神慰撫金30萬元、洩漏個資 之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及未經同意即將伊在倫敦拍攝之照片 PO在其臉書上侵害著作權之財產上損害10萬元;暨伊因而罹 患憂鬱症無法工作及就醫所造成之精神損害賠償30萬元等語 。並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上 訴人應將如原判決附件所示貼文及蘋果日報貼文刪除,並應 於臺大PTT 實業坊紐約板、上訴人臉書、背包客棧、FTSANY - 大紐約地區台灣同學會聯合會、蘋果日報張貼內容如附表 所示道歉文。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令上 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妨害名譽之精神慰撫金10萬元本息,及將 原判決附件所示貼文移除,並於原判決附表一所示網頁,刊 登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之回復名譽處分,駁回被上 訴人其餘請求,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未據上訴,已告確定不贅 )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辯稱:被上訴人於伊搭機前,始告知其與房東之糾 紛,且伊抵達系爭公寓,發現房間髒亂,被上訴人卻僅確認 房東女兒是否已離去,隨即強調無法處理,並恐嚇伊不得與 房東聯繫,又表示不會放過伊,等著告伊等語,其後雖又表 示願意處理房屋髒亂問題,但伊已無法信任被上訴人。且被 上訴人出租系爭公寓,確有不堪入住之瑕疵給付,並經法院 判令被上訴人應賠償伊住宿飯店另行支出之費用(臺中地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360 號),而被上訴人行騙十年,亦有證 據,伊之言論係有根據。伊如原判決附件所示貼文內容均屬 事實,系爭言論係針對海外留學生之租屋環境與安全狀況而 為論述,此議題涉及龐大租屋市場,且攸關承租人生命財產 安全,堪認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之議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第509 號解釋意旨,應寬認系爭貼文之言論自由範疇。 被上訴人對伊提出刑事告訴,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不處 分起訴確定。被上訴人雖主張應賠償其重度憂鬱症精神慰撫 金30萬元,但伊否認被上訴人罹患重度憂鬱症與伊行為有相 當因果關係,且被上訴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固載有國際疾 病分類F322診斷碼,但該長庚醫院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為中 醫內科部所開立,且與維新醫院精神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證 明就診時間重疊、診斷結果相異。縱使伊之行為已構成侵權 行為,原審判令精神慰撫金10萬元亦屬過高等語。並於本院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參、本院會同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本院卷第367 至 368 頁,部分文字依本判決用語調整之):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審卷原證3 、12、13、18之內容為上訴人所發文刊登批踢 踢實業坊紐約版(原審卷第43、79、81、107 頁)。 ㈡原審卷原證4 、9 、15之內容為上訴人發文刊登於其所有名 稱為「Mia Tang」之臉書網頁(原審卷第45、67、85、87頁 )。
㈢原審卷原證14之內容為上訴人發文刊登於「背包客棧」網站 (原審卷第83頁)。
㈣原審卷原證16、17為上訴人受蘋果日報採訪之報導(原審卷 第89-105頁)。
㈤被上訴人前以上訴人前開第1 至3 項貼文,對上訴人提起加 重毀謗等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 字第31215 號、107 年度偵字第10554 號處分書予以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本院卷第171 至178 頁)。二、兩造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如原判決附件所示貼文,業已妨害其名 譽,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 10萬元,有無理由?
㈡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將如原判決附 件所示,刊登於臺大PTT 實業坊紐約板、上訴人臉書、背包 客棧網頁之貼文移除,並於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網頁,以其 個人帳號,刊登原判決附表二道歉啟事連續30日,有無理由 ?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闡釋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應 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 0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 3 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 繩。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等基本人權而為 規範性之解釋,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 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 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 及刑法第310 條第3 項、第311 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
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 」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 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 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 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 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 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 ,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 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27 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意見表達 」侵害他人名譽時,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1 條,尤其是該條 第3 款不罰的規定,阻卻其侵權行為之違法性。關於合理評 論原則之判斷基準,應為:⒈善意,指其動機非專以毀損他 人名譽為目的。⒉可受公評之事須與公眾利益有關,即依事 件性質可接受公眾評論的事務。⒊評論乃主觀意見,價值判 斷的表達,是否適當,應作較寬鬆的認定,其措辭得為尖銳 ,帶有情緒或感情,對錯與否,能否為多數人所認定,在所 不問,惟不能作人身攻擊。⒋評論所根據或評論之事實,非 眾所週知時,應一併公開,俾公眾有所判斷,而參與追求真 理的言論市場(王澤鑑教授著「人格權法」2012年1 月出版 第189 至190 頁參照)。
二、經查:
㈠上訴人於106 年10月間,在PTT 看見被上訴人所附之紐約租 屋訊息後,即透過LINE與被上訴人聯繫,被上訴人遂提出名 片及系爭公寓照片7 張,兩造同意由上訴人以包含保證金美 元2,150 承租,租期自106 年11月3 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 上訴人並於106 年10月12日匯款至被上訴人帳戶付清租金, 而上訴人於106 年11月3 日(美東時間)深夜入住系爭公寓 時,系爭公寓內部髒亂不堪,上訴人乃將公寓照片傳送與被 上訴人等情,有發表於PTT 之NewYork 看版,作者peihan09 08之標題:「紐約曼哈頓中城49街和第二大道電梯公寓」租 屋廣告貼文、甲○○名片、帳戶及兩造對話紀錄在卷可憑( 原審卷第33頁、第35至4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 事實自堪認定。
㈡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已同意等到美東時間106 年11月4 日中午等人打掃,然其卻提早離開,並在網路散布系爭誹謗 言詞云云。惟由兩造所提出通訊軟體訊息內容(見原審卷97 頁、4 之1 至4 之4 頁,本院卷11至21頁、81至83頁),足
知在上訴人即將出發之106 年11月3 日中午11時28分(台灣 時間),被上訴人忽然傳送訊息略以:因伊和該房東鬧得不 愉快,如果她問妳就不要說認識Vicky 云云,則其原因究竟 為何,自足啟人疑竇。另上訴人在美東時間(下同)106 年 11月3 日(星期五)夜間抵達,10時40分(台灣時間11月4 日上午11時40分)向被上訴人反應房間髒亂,被上訴人明知 前來交付系爭公寓鑰匙之房東Angele仍在場,卻僅推稱「只 能這樣」,其後對深夜時刻隻身在異地之上訴人又傳送訊息 略以:「如果您因為自己的個人需求而影響到我連上課的自 由都要干涉,我的律師會先找您問清楚,這已經是刑事問題 !晚安~ 」。依當時上訴人早已支付全部房租,而系爭房屋 無法居住,被上訴人在第一時刻毫無積極處理之意願,反而 語帶威嚇,客觀上難認被上訴人有誠意解決消費紛爭。至於 被上訴人雖在美東時間同年月4 日凌晨4:24分(台灣時間同 日下午5 時24分)訊息提議「您如果要選擇自己打掃,我會 退您50美元」,惟以當時之客觀情境,以及上訴人為遠赴海 外之單身女子,系爭房屋之屋況髒亂、床鋪異味、使其無法 入眠等情,自難期待其輕易接受被上訴人之提議。此時,上 訴人以強硬態度表明「給我像照片的房間,或退款並賠償」 、「過來把房子恢復成照片的模樣,否則提告並公布姓名」 ,即遭上訴人放話:「我做這行不是一天兩天,你這麼機車 的百年難得」、「我會告妳誹謗先」、「然後是妨害秘密」 、「我不是被唬大的,妳要這樣幼稚的處理法,我奉陪」, 再經上訴人表示不想要其他網友受騙,所以會公布被上訴人 個資,以及可接受「中午以前打掃並退一晚費用」之解決方 案之後,被上訴人雖表示願聯繫清潔人員,然而之後僅傳送 訊息:「剛剛打去給一家打掃公司:Hi Vicky Thank you for your pictures . Sorry , we are not able to clean ing this apartment .」「所以可以麻煩您自己整理嗎?我 會退$60 美元給您,不好意思」。依此觀之,事件爭端顯然 起因於被上訴人對外招租系爭公寓,於前往入住之上訴人反 映確有髒亂不堪情事時,其態度消極,且欲強令上訴人接受 自行清潔,其再退款美金60元之解決方案。
㈢又被上訴人透過網路招攬生意,經營國外房屋租賃事務,係 對社會廣大不特定人招攬生意,其經營事務之良窳,關係社 會大眾對於租住房間之權益,顯係可受公評之事項。則上訴 人早在出發前數週已將全部房款匯給被上訴人之情況,先在 出發前接獲被上訴人前開「不要說認識Vicky 」之訊息,於 隻身前往紐約入住系爭公寓後,發現系爭公寓髒亂不堪使用 ,其向被上訴人反應後,被上訴人無視於自己為透過網路招
攬國外房屋租賃事務之業者,對於甫經長途飛行且在深夜到 達異地之上訴人,率爾以「這麼機車百年難得」、「我不是 被唬大」等語相應,上訴人既已讓步願等候打掃未果,因而 自認可能受騙,核屬一般人遇此情況之正常反應。此外,上 訴人所發表如原判決附件所示貼文,開宗明義表達;「. . 寫在網誌,希望看到的朋友來紐約玩,不要被這個人騙。 . . . 一開始,朋友告訴我一則紐約PTT 上的訊息. . . , 接著,我加了她的line,開始對話」、「我的FB有原始照片 和整個事件的對話紀錄」等語,且其貼文亦可經由連結至其 FB之房間照片及對話紀錄,而上訴人之後續貼文則在更新其 與房東見面之處理情形,以及其後收到其他網友來訊表示之 不快經驗。故關於其向被上訴人承租系爭公寓入住經過,並 提醒有意前往紐約的人不要受騙內容之系爭貼文,兼有事實 敘述與主觀評論,其陳述之事實既有所本且一併公開使公眾 有所判斷,系爭貼文中「用同一手法騙了十年台灣人的錢」 、「這篇是詐騙」、「避免騙子橫行」等語,屬對可受公評 之事所寫之適當評論,足可構成名譽侵權者之阻卻違法事由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如原判決附件所示貼文,係不法侵害 其名譽權云云,自非可採。
三、綜上,上訴人雖有為如原判決附件所示之系爭貼文,但已符 合阻卻違法事由,無法令上訴人負侵權行為責任;被上訴人 前以上訴人系爭貼文涉犯妨害名譽等案件為由,對之提起告 訴,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 年度偵字第31215 、107 年度偵字第1055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1 至178 頁),上開刑事偵 查案件所認系爭貼文內容不具不法性,亦與本院前開認定相 同。則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其 妨害名譽之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及為移除如原判決附件所示 貼文並刊登道歉啟事貼文之回復名譽處分,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伍、從而,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11月19日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並將如原判決附件所示貼文移除,暨於原判 決附表一所示網頁,刊登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連續 30日,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為移除原判決 附件所示貼文及刊登附表二道歉啟事連續30日之回復名譽處 分,並給付10萬元本息,且就金錢給付部分為假執行之宣告 ,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本人乙○○於106 年11月間透過紐約租屋VickyLee李小姐安 排紐約公寓,因為半夜入住時不滿出租公寓的房東沒有整理 ,立刻跟在台灣的Vick y Lee抱怨,經整夜溝通後,應允Vi ckyLee只要在隔日中午請人來打掃即可,但是本人並無遵守 承諾,隨即門戶大開,並在台大PTT 紐約版公布這間公寓的 完整住址要大家去免費住。又基於報復及毀謗李小姐之故意 ,隨即捏造好幾篇「李XX(真實全名)騙了十年臺灣人的錢 」等虛構言論,並在臉書、PTT 、背包客棧等各大網站公開 李小姐的全名、臉書照片、銀行帳號、私人電話等個資從10 6 年11月4 日開始長達近2 年時間的網路霸凌,並提供其個 資給蘋果日報做兩篇不實報導,而這種種原因只為了誹謗及 汙衊李小姐,而實際上我乙○○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詐騙 任何人,而我也無任何金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