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4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秀凉 兼特別代理人 莊水河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莊永隆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 胡書瑜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吳冠潔 吳東寶 粘淑美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代理人 宋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陳秀凉之法定代理人未依法承受訴訟,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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