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342號
TCHV,109,上,342,2021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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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4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秀凉 
兼特別代理
人     莊水河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莊永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
      胡書瑜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吳冠潔 
      吳東寶 
      粘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宋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陳秀凉之法定代理人未依法承受
訴訟,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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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