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94號
TCHM,110,聲,894,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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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貫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貫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貫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728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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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