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89號
TCHM,110,聲,889,202103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昭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昭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昭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728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