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54號
TCHM,110,聲,754,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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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嘉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嘉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顏嘉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 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 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 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 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 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四、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 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 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10年2月 20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 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3至7所示各 罪,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8年3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 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 7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 重於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3月及附表編號1、2 所示有期徒刑5月、5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 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 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顏嘉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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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7.3.8 │107.1.23 │107.2.15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477號 │5417號、5463號 │5417號、5463號 │
├───┬────┼────────────┼────────────┼────────────┤
│ │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交簡字第67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4.30 │108.1.2 │108.1.2 │
├───┼────┼────────────┼────────────┼────────────┤
│ │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交簡字第67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 │
│判 決├────┼────────────┼────────────┼────────────┤
│ │判 決│107.5.22 │108.1.21 │108.1.21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7.2.17 │107.1.25 │107.2.9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5417號、5463號 │5417號、5463號 │5417號、5463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1.2 │108.1.2 │108.1.2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 │
│判 決├────┼────────────┼────────────┼────────────┤
│ │判 決│108.1.21 │108.1.21 │108.1.21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編 號│ 7 │ │ │
├────────┼────────────┼────────────┼────────────┤
│罪 名│ 藥事法 │ │ │
│ │ (轉讓禁藥)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6.12.28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
│ 年 度 案 號 │5417號、5463號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1.2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8.1.21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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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