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70號
TCHM,110,聲,670,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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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春貴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
聲付字第2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春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傅春貴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3 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16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9月26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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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