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源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源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源駿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2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22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