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26號
TCHM,110,聲,526,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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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孟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1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孟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孟學(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 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 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 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 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2 次為販賣第 三級毒品未遂罪及1 次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克以上罪 ,犯案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 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張孟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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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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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販賣三級毒品未遂罪 │販賣三級毒品未遂罪 │
│ │20克以上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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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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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09間至107.11.20 │108.01.02 │108.06.02前之不詳時點 │
│ │ │ │至108.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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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1726、7329號 │1726、7329號 │15679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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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7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87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6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9.06.23 │109.06.23 │10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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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7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75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67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9.06.23 │109.10.07 │109.12.14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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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得否易│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科罰金或易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社會勞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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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
│ │11451號(已執畢) │15661號 │8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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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2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939號裁定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2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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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