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11號
TCHM,110,聲,511,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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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紹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紹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紹良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民國110年1月12日訊問筆錄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 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紹良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 檢察官依受刑人林紹良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 卷附受刑人110年1月12日109年執字第3464號之訊問筆錄可 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四、另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55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確定在 案,則附表編號2至5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



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 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 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 不利之結果,暨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 、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 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 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 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 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附表編 號1及編號2至5所示之罪,雖分別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以108年度執字第1094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 執更字第1403號執行完畢(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均視為尚未執行完畢 ,而應與附表編號6所示尚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受刑人林紹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侵占 │ 詐欺(計17罪) │ 詐欺(計4罪)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均處有期徒刑9月 │ 均處有期徒刑11月 │
│ │ │ │ │
├──────┼────────────┼───────────┼───────────┤
│犯罪日期 │ 105.11.14 │106.10.23(2次)、 │106.10.29、106.12.05 │
│ │ │106.10.25、106.10.27 │106.12.19前之某日、 │
│ │ │106.11.05、106.11.14 │107.01.07 │
│ │ │106.11.20、106.12.06 │ │
│ │ │106.12.12、106.12.18(│ │
│ │ │2次)、106.12.22、 │ │
│ │ │106.12.25、106.12.29 │ │
│ │ │107.01.01、107.01.05 │ │
│ │ │107.01.17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 第131號 │ 第749號等 │ 第749號等 │
│ │ │ │ │
├─┬────┼────────────┼───────────┼───────────┤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73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8.06.25 │ 108.02.21 │ 108.02.21 │
├─┼────┼────────────┼───────────┼───────────┤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73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8.07.22 │ 108.03.14 │ 108.03.14 │
│ │ │ │ │ │
├─┴────┼────────────┼───────────┼───────────┤
│得易科、易服│ 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社勞否之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10944號(已執畢) │3005號 │3005號 │
│ ├────────────┴───────────┴───────────┤
│ │編號2至5經臺中高分院108聲24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苗栗地檢108 │
│ │年度執更字第1403號,已執畢)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 詐欺(計2罪) │ 詐欺(計70罪) │ 詐欺 │
├──────┼───────────┼───────────┼────────────┤
│宣告刑 │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 均處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犯罪日期 │ 106.10.19、 │106.10.19至106.12.14(│ 106.10.18 │
│ │ 106.12.21 │扣除106.10.19、23(2次 │ │
│ │ │)、25、27、29、106.11.│ │
│ │ │05、14、20、106.12.05 │ │
│ │ │、06、12) │ │
│ │ │106.12.16至107.01.18(│ │
│ │ │扣除106.12.18、19、21 │ │
│ │ │、22、25、29、107.01. │ │
│ │ │01、05、07、17) │ │
├──────┼───────────┼───────────┼────────────┤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7年度偵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
│機關年度案號│ 字749號等 │ 749號等 │ 號等 │
│ │ │ │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109年度上更二字第21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8.02.21 │ 108.02.21 │ 109.09.30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109年度上更二字第215號 │
│ ├────┼───────────┼───────────┼────────────┤
│ │確定日期│ 108.03.14 │ 108.03.14 │ 109.11.09 │
│ │ │ │ │ │
├─┴────┼───────────┼───────────┼────────────┤
│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社勞否之案件│ │ │ │
├──────┼───────────┼───────────┼────────────┤
│備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3005號 │3005號 │3646號 │
│ ├───────────┴───────────┴────────────┤
│ │編號2至5經臺中高分院108聲24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苗栗地檢108 │
│ │年度執字第1403號,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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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