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0年度,333號
TCHM,110,抗,333,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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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33號
抗告人 即
聲明異議人 張顥譯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0 年2 月5 日裁定(110 年度聲字第44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下稱抗告人)張顥 譯前曾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表 示不願就附表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然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卻 未依抗告人意願,仍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 聲請就附表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經彰化地院以109 年度聲 字第593 號裁定將其聲請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後,經本院 以109 年度抗字433 號裁定駁回抗告。是檢察官依據法院上 開裁定,在執行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定刑之13年3 月後 ,以108 年度執字第5400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抗告人附 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依法自無不合,抗告人以前述更改 意願為由,任意指摘而不服檢察官此部分之執行指揮,為無 理由,聲明異議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如刑事抗告狀所載。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本院、彰化地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檢察官並就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法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3年3 月確定。嗣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間, 以「受刑人(張顥譯)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詢問 抗告人是否要就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抗告人於民國109 年4 月12日勾選「 聲請人不願就上開案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並於該欄位後方簽名捺印,有抗告人簽名之「受刑人(張 顥譯)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 81頁)。然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未依抗告人意願,猶向彰化地 院聲請就附表所示罪刑定應執行刑,經彰化地院以109 年度 聲字第593 號裁定駁回聲請,抗告人提起抗告後,亦經本院



以109 年度抗字第433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檢察官遂依據 法院上開裁定,在執行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之合併刑有 期徒刑13年3 月後,以108 年度執戊字第5400號之1 執行指 揮書,接續執行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之合併刑有期徒刑 4 月,經核於法相合,並無不當。抗告人以其不懂法律以致 誤填,希望得以變更意願,另就附表編號1 至6 合併定應執 行刑為由聲明異議,尚屬無據。
㈡綜上,原審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並無不當,裁定駁回異議, 經核並無違誤,本件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編│案件罪名 │ 確 定 判 決 │
│號│ ├─────┬─────┬──────┤
│ │ │判決法院 │案 號│判決刑度及確│
│ │ │ │ │定日期(年/ │
│ │ │ │ │月/ 日) │
├─┼─────┼─────┼─────┼──────┤
│1 │毒品危害防│臺中高分院│106 年度上│有期徒刑1 年│
│ │制條例 │ │訴字第1871│1 月。 │
│ │ │ │號 │106/12/18 │
├─┼─────┼─────┼─────┼──────┤
│2 │槍砲彈藥刀│臺中高分院│107 年度交│有期徒刑3 年│
│ │械管制條例│ │上訴字第 │8 月,併科罰│
│ │ │ │547號 │金新臺幣10萬│
│ │ │ │ │元。 │
│ │ │ │ │107/6/3 │
├─┼─────┼─────┼─────┼──────┤
│3 │肇事逃逸 │臺中高分院│107 年度交│有期徒刑2年 │




│ │ │ │上訴字第 │。 │
│ │ │ │547號 │107/6/3 │
├─┼─────┼─────┼─────┼──────┤
│4 │強盜 │彰化地院 │108 年度訴│有期徒刑7 年│
│ │ │ │緝字第18號│6 月。 │
│ │ │ │ │108/9/10 │
├─┼─────┼─────┼─────┼──────┤
│5 │傷害 │彰化地院 │108 年度簡│有期徒刑3 月│
│ │ │ │字第1551號│。 │
│ │ │ │ │108/10/29 │
├─┼─────┼─────┼─────┼──────┤
│6 │傷害 │彰化地院 │108 年度簡│有期徒刑3月 │
│ │ │ │字第1551號│。 │
│ │ │ │ │108/10/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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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