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47號
TPHV,110,聲,147,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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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李玉媚

訴訟代理人 吳陵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美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
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 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 或其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相對人甲○○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04號為其一部 勝敗之判決,嗣其就受不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即本院110 年度上字第299號,下稱本院上訴卷),並為訴之追加(見 本院上訴卷第27至39頁),聲請人以其係低收入戶而無資力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乙情,有法扶會審查表及法扶會專用委任 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上訴卷第25頁),又聲 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其108年度全年雖有薪資所得新臺 幣328,2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 稽(見本院第25至26頁),但本院審酌聲請人之夫為受禁治 產宣告之人,並有二名未成年之子,賴其扶養(見原審卷第 93至94頁之戶籍謄本),為維持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 本生活需要以觀,聲請人顯已窘於生活而無資力支出本件上 訴費用。又聲請人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亦非顯 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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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