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29號
TPHV,110,聲,129,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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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方鈞正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鈞純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六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9年度重上字第116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為瞭解該事件 開庭情形,爰聲請交付該事件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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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