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13號
TPHV,110,聲,113,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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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AW000-A108283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足旺養生館謝昇佑、NGUYEN MINH DUC
阮明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本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5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
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 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足旺養生館謝昇佑、NGUYEN M INH DUC阮明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 帶上訴(案列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4號),並向法扶會士 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 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法律扶助審查表及詢 問表可證(見本院卷第5-9頁)。又聲請人所提附帶上訴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 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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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