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0號
TPHV,110,聲,10,2021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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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號
異 議 人 曾得任

上列異議人因與曾金盛等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命法院書 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 定。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 處以罰鍰之裁定。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 裁定。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 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 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 項、第4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異議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5日以為明瞭對造主張及 陳述事項,以利於提出書狀於法院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09 年度再易字第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109年12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以異議人已委由 訴訟代理人張月英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嗣並已聲請閱 覽系爭事件卷證,於110年1月5日閱覽完畢,對於開庭之詳 情已有開庭筆錄可資查認,且其未指明開庭筆錄之記載有何 疏漏或錯誤而應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予以確認及更正,況系爭 事件已於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辯論終結後所提 之書狀及證物,屬逾時提出之攻防方法,法院不予審酌,自 難認其已敘明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 110年1月20日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異議人就該裁定提出 異議,然該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異議人之異議亦與同法 第484條第1項、第485條第1項規定不合,故本件異議,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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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