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70號
抗 告 人 卓旻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奕欽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12月31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執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5號民事確 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08年司執 字第472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系 爭確定判決第20至21頁載明相對人黃奕欽應修繕其所有門牌 為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之 工程內容應包括附表編號1、2、3、4、5、6、7、8、11、13 ,編號11為壓力灌注工程,「完整的修繕方式」應如系爭確 定判決第21頁第4行所載:「要處理滲漏水要將系爭四樓廚 房、浴室的樓地板表裝拆除,更新排水管、施作壓力灌注工 程,再做防水層,再施作表面材料」內容,即按附表所示編 號1、2、3、4、11、5、6、7、8之順序施工,此與單獨於伊 所有門牌為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3樓 房屋)頂版單獨施作壓力灌注工程,其防水效果顯然有別, 若相對人未按「完整的修繕方式」施作壓力灌注工程而單獨 補救施作,將損害伊權益。然系爭執行事件承辦司法事務官 以相對人自行修繕業已完成附表編號1、2、3、4、5、6、7 、8之項目,再單獨施作編號11壓力灌注工程即已完成修繕 義務之執行方法,自有違誤,伊據此聲明異議,遭承辦司法 事務官處分(下稱原處分)駁回,伊再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原法院以109年度事聲字第1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廢棄原 處分關於駁回伊對於相對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部分,駁回伊其 餘異議,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異議駁回」部 分等語(原裁定廢棄關於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 部分,未據抗告人不服,非本院審酌範圍,在此敘明)。二、查抗告人前以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 制執行,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4樓房屋漏水部分依附表所示 編號1至8、11及編號13其中與編號1至8、11相關部分之工項 及工法進行修繕,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相對人已自行僱工完成系爭4樓漏水修繕工程,僅剩壓力
灌注工程尚未施作,願意尋覓廠商施作(見系爭執行事件卷 二第99、104頁)。抗告人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以「聲請強 制執行修繕程序異議」狀(見系爭執行事件卷二第105頁) 敘明工程施作方式應「依判決之詳述內容依相關工項及工法 修繕」等語,嗣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09年1月10日函(見系 爭執事事件卷二第113頁)請抗告人表明「依判決之詳述內 容依相關工項及工法修繕」內容為何,抗告人於109年1月17 日以「答覆聲請強制執行修繕程序異議」狀(見系爭執行事 件卷二第116頁)主張應按系爭確定判決附表「二審准許」 欄位內提及相對人應依准許施作工項及工法修繕「4樓房屋 」,壓力灌注工程應於系爭4樓房屋施作,非於系爭3樓房屋 施作等語,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再於109年1月21日函詢(見系 爭執行事件卷二第122頁)抗告人表明是否係聲請相對人應 按系爭確定判決主文第1項及判決理由所載證人周勝傑證詞 內容,按該施工順序重新修繕等語,抗告人於109年2月5日 以「強制執行聲請內容書狀說明」狀(見系爭執行事件卷二 第126頁)陳述其聲請按上開來函順序重新修繕,修繕時應 將舊有排水管取出,壓力灌注工程應以機械方式持續加壓將 藥劑灌入結構體裂縫,並委由第三方公正單位確認每一步驟 確實執行,執行完畢後必須依照各個修繕項目做鑑定,確認 修繕系爭4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等語。承辦司法事務官則於1 09年2月21日以相對人已完成附表編號1至8項目工程,僅餘 編號11壓力灌注工程尚未施作,相對人應單獨補足該項修繕 工程施作。抗告人所為應按附表所示工項及工法重新修繕, 並委由第三方公正單位確認每一步驟確實執行,執行完畢後 必須依照各個修繕項目做鑑定主張無理由,以原處分(見系 爭執行事件卷二第127頁)駁回抗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及聲 明異議。抗告人不服原處分聲明異議,經原法院於109年12 月31日以原裁定廢棄關於駁回抗告人對相對人之強制執行聲 請部分,其餘異議駁回等情,有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原裁定 卷宗、系爭確定判決之全案卷宗可據,合先敘明。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按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其執行應以該確定判決 之內容為準,未經確定判決判明之事項,執行法院不得逕為 何種處分;關於確定判決之執行,如其判決主文不明瞭,而 所附理由已記載明晰,與主文不相牴觸者,得參照該判決之 理由為執行,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 第3項亦有規定。就系爭4樓房屋漏水修繕部分,系爭確定判 決主文係命相對人應為如附表所示之工項及工法修繕,且系 爭確定判決就上開修繕內容理由論述為:「足見系爭4樓浴
室排水管之修繕,必須將系爭4樓浴室地坪打除,始能更換 埋設於樓板下之排水管,且應一併施作系爭4樓浴室牆面、 地坪之防水工程,及地坪之防滑地磚、牆面之磁磚,以達到 防水效用,待完成各該工項後,尚應施以壓力灌注,確認排 水管並無破裂滲漏情形。故被上訴人(即抗告人)得請求上 訴人(即相對人)依編號1至8、11,及編號13關於其中與編 號1至8、11相關部分之工項及工法修繕系爭4樓浴廚」等語 ,有系爭確定判決(見系爭執行事件卷一第3、13頁)可據 。又相對人陳報系爭確定判決命其修繕系爭4樓房屋部分, 業經其僱工修繕完成附表編號1至8所示項目,僅剩壓力灌注 工程尚未施作之情,則據相對人提出施工照片(見系爭執行 事件卷二第3至7頁)為證,且經原法院承辦司法事務官訊問 工程施作者張朝合,張朝合陳述:浴室、廚房部分特別強調 排水配明管,浴室部分有特別交代舊管線不要用,全部用新 的,廚房所有管線換掉,磁磚剔掉,再上一層底漆、彈性水 泥,配完排水管開始用底漆(即防水膠)擦防水,等乾再塗 上彈性水泥,彈性水泥乾了再加泥土,再塗上黏著劑,乾了 之後再貼磁磚等語(見系爭執行事件卷二第37頁);比對系 爭確定判決事件第一審法院囑託財團法人基隆市建築師公會 (下稱基隆市建築師公會)完成之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 定報告)所載系爭4樓房屋廚房、浴室照片所示與相對人陳 報廚房、浴室現況照片(見系爭執行事件卷一第82頁)所示 現況不同,堪信相對人陳報之修繕內容及張朝合之陳述應屬 可採。另抗告人對於相對人曾僱工修繕系爭4樓房屋事實未 否認,僅爭執相對人應按原法院執行處109年1月21日函內容 所載順序重新修繕等語。是本件應論究者為系爭確定判決所 命相對人修繕系爭4樓房屋漏水有無抗告人主張應按抗告人 主張工項次序即按附表所示編號1、2、3、4、11、5、6、7 、8之順序重新修繕,相對人得否於附表所示編號1至8工項 完工後獨立施作壓力灌注工程。
四、查系爭4樓房屋漏水修繕部分,系爭確定判決主文未敘明次 序,且系爭確定判決附表「二審准許欄」係敘明「上訴人( 即相對人)應依原判決附件編號壹、一、1至8、11,及編號 13其中與前揭編號1至8、11相關部分之工項及工法修繕系爭 4樓房屋」;參酌系爭確定判決事件第一審判決主文所載: 「被告(即相對人)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 號四樓房屋依附件編號壹、一、1至11,及編號13其中與前 揭編號1至11相關部分之工項及工法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系爭執行事件卷一第41頁),該判決理由未指定施工次序, 可見系爭確定判決係載明上開「二審准許欄」所載修繕工項
及工法,其修繕目的在使系爭4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且未 指定修繕順序,可資確認。又系爭確定判決理由雖論述:「 足見系爭4樓浴室排水管之修繕,必須將系爭4樓浴室地坪打 除,始能更換埋設於樓板下之排水管,且應一併施作系爭4 樓浴室牆面、地坪之防水工程,及地坪之防滑地磚、牆面之 磁磚,以達到防水效用,待完成各該工項後,尚應施以壓力 灌注,確認排水管並無破裂滲漏情形」等語,佐以抗告人所 提基隆市建築師公會110年1月22日函所述,上開判決理由「 壓力灌注」係指排水管修繕完成後,於排水管中施加適當壓 力密閉若干時間後,再檢測排水管內壓力值是否有降低情形 ,用於檢測及檢核排水管中是否有滲漏情形,與「壓力灌注 工程」係使用化學藥劑以壓力方式灌注於混凝土裂縫中,填 補混凝土中內部空洞及縫隙,主要用於結構體補強或修補混 凝土中滲漏水情形,「壓力灌注工程」與「壓力灌注」意義 不同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可見上開判決理由係在論述 修繕完成後應以壓力灌注方法確認排水管已無破裂滲漏情形 ,非指定修繕順序。另原法院執行處曾於108年9月25日就「 壓力灌注工程應如何進行」、「壓力灌注工程是否為整個整 修工程必須進行之步驟」、「如未進行壓力灌注工程對整個 整修工程有何影響」、「於相對人已自行修繕情形下,壓力 灌注工程能否單獨進行」、「若單獨進行壓力灌注工程,對 於相對人自行修繕部分,可能會造成之影響」等事項函詢系 爭鑑定報告之製作人周勝傑建築師。經周勝傑建築師回覆: 「壓力灌注施作於結構性裂縫、冷縫、施工縫、工作縫等所 有裂縫高壓灌注工法,即一種利用機械持續加壓的方式,將 藥劑灌入結構體裂縫的一種技術。這種技術,通常被利用在 結構防水處理與結構補強工程。主要原因乃是,機械加壓可 以提供較高且較穩定的壓力,能夠讓藥劑深入結構體內部的 細微裂縫,達到工程之訴求與目的。高壓灌注運用在防水工 程,主要是使用在止漏劑(一般俗稱發泡劑);發泡劑又可 以細分為單液/雙液、親水性/排水性、以及彈性發泡等,必 須依據狀況來選擇適當的藥劑。簡單來說,發泡劑可說是『 遇水則發』。當發泡劑經由高壓灌注機械,深入結構體內部 深層裂縫中,遇到水分便會產生反應,開始發泡膨脹,由於 高壓持續運作,因此幾乎可以確保藥劑完全填滿內部孔洞裂 縫,進而完成止水止漏目的」、「本案壓力灌注工程是整體 防水施工重要工作項目之一。未確保防水工程完善,其他修 繕內容可能再因漏水而受損」、「原則上灌注工程係施作於 結構體,灌注後方可進行其他修繕裝修等項目。本案灌注工 程應由三樓頂版底部施作工,若其他修繕裝修物未造成阻礙
,可針對裂縫進行灌注,可單獨進行」等語,有基隆市建築 師公會108年10月29日基鑑師會鑑字第10802002號函附周勝 傑建築師之說明可據(見系爭執行事件卷二第83至85頁)。 周勝傑建築師經原審承辦司法事務官訊問,其陳述:鑑定報 告書中附件五-1項次壹、一、1-8、11、13(即附表所示編 號1至8、11、13)並非施工順序,地坪打除順序沒變,接下 來是壓力灌注工程,但壓力灌注工程也可以單獨施做,因為 相對人已施作其他工項,壓力灌注工程單獨施作也可以,此 部分的壓力灌注工程是屬於「中低壓」,應該不會造成其他 工項損壞,系爭確定判決理由所述「施以壓力灌注」即為鑑 定報告書中附件五-1項次壹、一、11,壓力灌注就是指壓力 灌注工程,要處理滲漏水要將系爭4樓房屋廚房、浴室樓地 板表裝拆除,更新排水管,施作壓力灌注工程,再做防水層 ,再施作表面材料,但相對人已先施作其他工項,壓力灌注 工程可獨立施作等語(見系爭執行事件卷二第109、110頁) 。此外,基隆市建築師公會109年1月21日亦函覆於系爭3樓 房屋施作壓力灌注工程範圍(見系爭執行事件卷二第124、1 25頁),益徵該工項可於系爭3樓頂版施作。是依周勝傑建 築師所述,附表所示工項及工法未指定次序,壓力灌注工程 可獨立施作。則揆諸前揭說明,系爭確定判決所命相對人修 繕系爭4樓房屋工程,既未指定修繕工項次序,且系爭4樓房 屋漏水修繕既經相對人為部分施作,僅剩壓力灌注工程未完 成,且壓力灌注工程得獨立施作,則抗告人主張系爭4樓房 屋應按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09年1月21日函內容所載順序重新 修繕,自無理由。
五、至抗告人主張獨立施作壓力灌注工程,防水效果不佳,將導 致漏水點轉移至他處及造成樓版破裂問題,恐損害抗告人權 益云云。然不僅獨立施作壓力灌注工程是否真如抗告人所述 ,其防水效果不佳,將導致原漏水點轉移至他處、造成樓版 破裂之情,抗告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上開壓力灌注工程 尚未施作,將來施作後其修繕漏水效果有無達系爭確定判決 所命相對人應修繕系爭4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應待後續修 繕執行程序進行後,由原法院執行處判斷處理,抗告人此部 分聲明異議主張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及原裁定以相對人已完成附表編號1至8項 目工程,僅餘編號11壓力灌注工程尚未施作,相對人應單獨 補足該項修繕工程施作,抗告人所為應按原法院執行處109 年1月21日函內容所載順序重新修繕主張,並無理由,以此 駁回抗告人異議,核無不當。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附表:
編號 項目及說明 系爭確定判決應修繕漏水之工程項目 1 原有餐廳地坪打除地磚 以編號1至8、11及編號13其中與編號1至8、11相關部分之工項及工法修繕。 2 原有浴廁地坪打除 3 排水管更新 4 浴廁牆面打毛 H:110 5 廁所牆面塗佈防水塗料,(彈性水泥)(H=110cm) 6 廁所地坪塗佈防水塗料,面貼防滑地磚20*20,(彈性水泥) 7 廁所牆面面貼瓷磚10*10,(H=280cm) 8 餐廳地坪1:3水泥砂漿打底面貼地磚20*20,塗佈防水塗料(彈性水泥) 9 兩件式成人馬桶(省水標章) 10 塑鋼門(80*210cm) 11 壓力灌注工程 12 屋頂防水工程 13 其他零星工程(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