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29號
TPHV,110,再易,29,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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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29號
再 審原 告 華佳慧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高怡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90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之訴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未依規定預 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第二審法院固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但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其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程序。本件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高怡珊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90號確定判決,於 民國110年2月25日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並委任蘇奕全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3、9頁),惟未依規定預納再審之訴裁 判費,茲已逾相當期限,再審原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 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其再審之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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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