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163號
TPHV,110,上易,163,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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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林曉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御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
字第17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0 9年11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45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 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10年2月26日 以110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駁回,已據調閱上開訴訟救助卷 宗查明無訛。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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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