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更一字,109年度,4號
TPHV,109,家上更一,4,2021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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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熊曉莉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楊晴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楊凱
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楊旋
林麗菲


林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6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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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