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9年度,1301號
TPHV,109,上,1301,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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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新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耀文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
井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淺秋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卓翊維律師
林昶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
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
本院於110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於第二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 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 3條準用第256條規定甚明。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所為 如附件1所示言論妨害其名譽,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損害( 見原審卷第202頁、第211頁);嗣於本院主張被上訴人所為 妨害其名譽之言論如附件2所示(見本院卷第189頁至第190 頁)。查附件1、2所示言論,均係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假 韓粉教學貼文」之相關言論,上訴人於原審、本院依次主張 附件1、2所示言論妨害其名譽,核屬補充其事實上之陳述, 並未變更其訴訟標的,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二、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 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委由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時,雖未具上訴理由,亦未依 本院所定期限提出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 31頁、第49頁),然依前開規定,本院係毋需裁定命其補正



上訴理由,亦不得以未提出上訴理由即認上訴不合法裁定駁 回其上訴,被上訴人辯以上訴人未依期提出上訴理由,應駁 回其上訴云云,尚屬無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伊以推動新文化運動為目的,長期舉辦具公益 性之學生營隊研習活動,並以伊轄下單位「新文化青年工作 隊」臉書專頁(下稱系爭臉書專頁)作為溝通平台,系爭臉 書專頁於民國108年5月14日所貼「如何打出超級像ㄏㄢˊ粉留 言的反串文,BY系編」等圖文見附件3,下合稱系爭圖文 ),係反諷訴外人韓國瑜(斯時為總統候選人)之支持者( 下稱韓粉),詎被上訴人竟於109年1月6日召開記者會為附 件2所示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不實指控伊使用政府部門 補助打擊異己,在網路平台專門且長期教學反串假韓粉,致 妨害伊名譽。爰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規定,擇一求為命: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伊1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以36號字體及半版之篇幅(寬26 公分,長35.5公分)發布道歉聲明,並連續3天刊登於聯合 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頭版下方。㈢就㈠部分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時任中華民國第15屆總統候選人韓國瑜競 選辦公室發言人,伊所發表系爭言論,乃針對影響總統大選 選情,與政治事務、社會秩序與公眾利益高度相關等可受公 評之事為陳述,屬意見表達,亦就上開言論之真實性為合理 查證,伊所為意見表達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並無侵害上訴 人名譽之意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㈢被上訴人應以36號字體及半版之篇幅(寬26公分,長 35.5公分)發布道歉聲明,並連續3天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 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頭版下方。㈣就㈡部分,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88頁至第189頁):  ㈠上訴人為謝長廷創辦,成立目的為「以推動善良文化教育, 改革社會風氣,促進臺灣進步的新文化為旨」。新文化青年 工作隊為上訴人轄下單位,負責為上訴人舉辦「新文化研習 營」、「新文化教室」、「新文化工作坊」等營隊活動,並 管理系爭臉書專頁。
㈡新文化青年工作隊於108年5月14日在系爭臉書專頁發布如附



件3系爭圖文內容(見原審卷第179頁至第193頁)。 ㈢上訴人有向政府部門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申請補助並取得款 項。
㈣被上訴人於109年1月6日記者會為附件2所示之系爭言論。 ㈤上訴人歷次舉辦的活動當中,有些講師有政黨傾向(可能是 民進黨或其他政黨)。
㈥上訴人所舉辦之新文化教室政治幕僚訓練營,其中所指政治 幕僚是指政治人物比如立法委員助理。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妨害其名譽,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其損害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析 述如下: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之系爭言論妨害其名譽,是否有據 ?  
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 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 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 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 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 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 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 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 ,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 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 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 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 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 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 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 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 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 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 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 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再者,在民主多元社會 ,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期能藉由



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 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 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 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 ,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 實之真偽(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105年度台上字 第7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系爭臉書專頁貼出系爭圖文畫面1上方記載「如何打出超級 像ㄏㄢˊ粉留言的反串文?#系編 不負責任教學 #愛與包容 喔各位」等語(見原審卷第179頁),已清楚說明貼出系 爭圖文目的是為「教學」打出超級像ㄏㄢˊ粉留言的反串文 。而系爭圖文畫面2至7(詳附件3,見原審卷第183頁至第 193頁)逐步指導觀看網頁者,製作內容沒邏輯,使用中 年、深藍用語,例如「綠蛆」、「抹黑、斷章取義」等字 詞,不使用標點符號,貼文開頭需為「我不是韓粉但是」 之字詞,文末加上「認同+1」之留言內容,完成後再去批 韓粉絲專頁留言,且提醒製作反串文時不要使用發大財之 用語,才不會被發現是反串,形式上觀之,系爭圖文確係 逐步指導如何製作像韓粉的反串文。被上訴人為系爭言論 時,提出系爭圖文畫面1,並指稱上訴人教導大家製作反 串韓粉貼文等語,經本院勘驗屬實在卷(見本院卷第141 頁),則被上訴人本於系爭圖文內容,於系爭言論中陳述 上訴人在網頁上長期教導大家製作反串韓粉貼文等語,係 基於客觀事證而陳述事實,且該事實業經被上訴人提出系 爭圖文畫面為證,又所謂「課程」之概念,於現今社會通 念上並不以現場上課為限,而包括以任何媒介傳授訊息之 情狀,故被上訴人所為上開陳述客觀上並未貶損上訴人之 名譽。上訴人以系爭圖文係反諷韓粉,非教學製作韓粉反 串文為由,主張被上訴人上開指述侵害其名譽云云,難以 採憑。
  ⒉上訴人有向政府部門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申請並取得補助款,其所轄新文化青年工作隊負責舉辦「新文化研習營」、「新文化教室」、「新文化工作坊」等營隊活動,並管理系爭臉書專頁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㈢),可見上訴人確有向政府部門申請款項用以舉辦營隊,而政府補助款均有編列預算,則預算支用情形,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又新文化青年工作隊從100年7月起至108年7月止陸續舉辦新文化研習營、政治幕僚研習營(見原審卷第163頁至第171頁),活動中有些講師有政黨傾向(可能是民進黨或其他政黨),政治幕僚訓練營所指政治幕僚是指政治人物比如立法委員助理等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㈤、㈥),可徵上訴人向政府部門申請取得之補助款,部分用以舉辦營隊,並延請有政治傾向之講座訓練政治人物。復以上訴人自承系爭圖文係因時值總統選舉之前夕聘請網路顧問人員,發表對於總統候選人之看法,並以韓粉為例之說明文案(見原審卷第213頁),益見上訴人係針對總統選舉而為系爭圖文。被上訴人時任中華民國第15屆總統候選人韓國瑜競選辦公室發言人,依上訴人長期申請政府補助舉辦營隊,且營隊性質包括訓練政治人物為目的,又針對總統選舉在系爭臉書網頁張貼系爭圖文等事實,而於系爭言論述及上訴人拿公部門預算「專門」、「長期」教導製作反串韓粉貼文、「養網軍」、「訓練網軍」、「打擊異己」等語,顯係基於一定事實基礎,就攸關公眾利益之事據以評論,依前開說明尚難認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有何實質之惡意,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上開言論妨害上訴人名譽權云云,尚屬無據。   ⒊綜上,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中關於上訴人有教導製作反 串文之課程部分為事實之陳述,而系爭言論其餘部分,係 被上訴人參酌各項資料所為意見評論,難認被上訴人有故 意或過失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㈡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登報道歉,有無理由?   承上所述,被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客觀上難謂貶損上訴人 之名譽,主觀上亦難認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故意, 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 損害100萬元、登報道歉,均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 萬元及其利息,及為回復名譽之處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 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 駁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附件1(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妨害名譽之言論內容): 「而其中最驚悚的是,他們的課程有一堂就叫做如何打出超級像韓粉的留言的反串文,我們現在看一下參加的都是哪些人,每個營隊都是一些民進黨的立委、議員、官員甚至是親民進黨的一些評論員,這些人都是,包括了行政院副院長陳其邁、民進黨秘書長羅文嘉等等。告訴各位,這個PPT現在你上網去看新文化基金會的網頁,他還在上面,他就有專門長期有一堂課,教大家這些學生反串韓粉的貼文。」                            附件2(上訴人更正其主張被上訴人妨害名譽之言論內容):  ⒈(出示系爭圖文)這個就是標準的『如何打出超級像韓粉留 言的反串文』,告訴各位,這個PPT現在上網去看新文化基 金會的網頁,他還在上面,他就有專門,長期有一堂課, 教大家這些學生反串韓粉的貼文。
⒉我們拿公部門補助的預算,在讓民進黨、讓謝長廷、讓新 潮流養網軍嗎?而且是用來假造韓粉的網軍,攻擊異己, 甚至是自己黨內同志的網軍嗎?
⒊所以從以上可以看到我們今天不是指控而已,他是個事實 ,到目前為止這件事情還在發生,當一個單位利用所謂的 文化的名義,在吸收學生,然後再用政府的預算打擊異己 的時候,他仍然持續存在了,我不知道這位大使、駐日的 代表,現在是不是回國是不是應該說明清楚這件事情,為



什麼他所成立的基金會是用來訓練網軍?用來訓練假韓粉 ?這就是楊蕙如們的產生的一個溫床啊!這樣是跟台灣的 民主是符合的嗎?是不是開民主倒車啊?我覺得這個是對 大家來講是不可思議,甚至是非常危言聳聽,很驚悚的事 情,但是他們現在持續還在做,沒有停,請大家注意,這 個就是所謂侵入校園
 
附件3(系爭臉書網頁):     
畫面1:「如何打出超級像ㄏㄢˊ粉留言的反串文,BY系編」。  畫面2:「STEP 1 先打好非常沒邏輯的留言範本」,下方並 以未命名記事本示範。
畫面3:「STEP 2 把一些關鍵字轉換成中年、深藍用語」, 下方並以未命名記事本示範。 
  畫面4:「STEP 3 標點符號全部刪掉也不要有空格」,下方 並以未命名記事本示範。 
畫面5:「STEP 4 開頭請加上『我不是韓粉但是…』」,下方並 以未命名記事本示範。
  畫面6:「STEP 5 文字最後加上『認同+1』」,下方並以未命 名記事本示範。
  畫面7:「STEP 6 去各種批韓的粉專留言 大功告成」,下方 並以未命名記事本示範,並以粗體字加註「記得不要提到發 大財…會被發現你反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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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