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194號
上 訴 人 董醒任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
被 上訴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 上訴人 史尚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複 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所為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關於「、民法第226條及第227條第1、2項」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有贅列「、民 法第226條及第227條第1、2項」等文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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