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189號
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 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韻雅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上 訴 人 邱國華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王妤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方韻雅為被上訴人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 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 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 。次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應由有代理權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同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 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 國109年12月31日變更為方韻雅,有皇家名宮大樓第36屆管 理委員會109年12月份例會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110年2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025325號函在卷可稽,方 韻雅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核無不合。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