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9年度,1054號
TPHV,109,上,1054,2021030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1054號
上 訴 人 文金藍
訴訟代理人 尹燕興
被 上訴人 蔡承錞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陳姝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
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並為訴之擴張,本院於110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擴張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含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 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在原 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嗣提起上訴後,就上開金額擴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合於上開規定。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伊為新北市新店區○○路0段園上園社區住 戶,伊配偶甲○○則為同路段園頂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伊於民 國107年5月12日參加園頂社區舉辦之母親節慶祝會,聽聞在 場市議員提及園頂社區旁橋下迴轉道應設置單、雙向道之議 題,乃建議應設置雙向道,並表示設置單向道將阻擋園上園 社區進出(下稱系爭發言)。詎園頂社區姓名年籍不詳之住 戶將前開過程錄影檔案擷取伊發言片段後製成影片,被上訴 人並於系爭發言影片註記「因為這樣子的話我們園上園完全 出不來了」字樣(下稱系爭影片),且於同年8月4日以LINE 通訊軟體將系爭影片上傳至「快樂的園頂社區」LINE群組( 下稱系爭群組)並儲存於群組記事本中。伊知悉後於系爭群 組留言要求被上訴人撤下系爭影片,其不僅未予撤回,更於 伊留言後,意圖侮辱伊而於系爭群組上傳淫穢之大便咖啡機 影片(下稱系爭咖啡機影片)。被上訴人上開所為已侵害伊 名譽,應賠償伊精神上損害,並為回復伊名譽之處分。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 被上訴人給付10萬元、撤除置放於系爭群組記事本內之系爭 影片,及於系爭群組、「園頂和平新群組」及臉書社團「園 頂社區住戶聯誼會」內張貼如原判決附件(下稱附件)所示 道歉文,並置頂保留6個月不得撤除之判決。
三、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影片非伊所製作,且系爭影片上之文字 皆為上訴人之發言,伊僅將系爭影片置於系爭群組之記事本 中,以供其他住戶知悉上訴人支持設置雙向道,伊並未進行 惡意剪接改造或評論,此屬客觀事實之描述,上訴人之名譽 並未因此遭受侵害。伊張貼系爭咖啡機影片於「園頂」社區 LINE群組,係因伊不認同上訴人稱其肖像權受侵害之言論及 應刪除系爭影片之要求,並結束該話題,伊所為乃憲法所保 障言論自由之範疇,而未侵害上訴人名譽等語,資為抗辯。四、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前述擴張, 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應撤除置放於系爭群組記事本內之系爭影片。  ㈣被上訴人須於系爭群組、「園頂和平新群組」及臉書社團 「園頂社區住戶聯誼會」,張貼如附件所示道歉文,並置 頂保留6個月不得撤除。
  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五、查上訴人於107年5月12日參加園頂社區母親節慶祝會,在場 市議員提及園頂社區旁橋下迴轉道應設置單、雙向道議題時 ,上訴人為系爭發言;又被上訴人於107年8月4日將系爭影 片上傳並置放於系爭群組記事本內,且於上訴人發言後緊接 著上傳系爭咖啡機影片等事實,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 面截圖、光碟一片及其譯文在卷可稽(原審卷第95-97、159 -183頁),自堪信為真實。
六、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製作、上傳系爭影片至系爭群組,復上 傳系爭咖啡機影片至系爭群組,皆屬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 行為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 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 侵權行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



行、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 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 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 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 ,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 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 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 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6年度 台上字第8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侵害肖像權之侵權行為 ,須以行為人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賠償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 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其刊登之目的、方式、態樣與公共利 益加以衡量,並審酌其有無超過目的而濫用個人肖像權之情 事,視其客觀上已否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標準而定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製作、上傳系爭影片並置放於系爭群組 記事本,屬侵害上訴人名譽部分:
 ⒈上訴人主張系爭影片為被上訴人製作一節,為被上訴人否認 。上訴人雖以被上訴人之職業為新聞主編,主張系爭影片應 為被上訴人製作,核屬臆測之詞,此外,上訴人就系爭影片 為被上訴人所製作,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且於起訴 狀內自陳:「不詳住戶將上開慶祝會過程之錄影檔案,截取 原告發言之片段,附以加註…字樣之錄影片段…被告明知該影 片係為片段截錄…並儲存在前開群組記事本內…」等語(原審 卷第9頁)。參酌上訴人以相同事實對被上訴人提起刑事妨 害名譽刑事告訴,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108 年度偵字第3526號,下稱系爭偵案),亦認定系爭影片非被 上訴人製作而為不起訴處分(原審卷第99-101頁),經上訴 人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上聲議字第308 3號)以聲請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人主張系爭影片為 被上訴人所製作云云,並無所據,自非可採。
 ⒉被上訴人固承認其將系爭影片上傳至系爭群組供人閱覽,惟 以系爭影片為上訴人系爭發言之過程及內容之紀錄,為可受 公評之事等語置辯。查上訴人並不爭執系爭影片內所附加之 文字為其發言之內容,僅係將其發言重複播放三次並就部分 內容加註字幕,自難認系爭影片有何上訴人所指變造情事, 而屬客觀事實之描述。況上訴人與住戶等於園頂社區母親節 慶祝會討論迴轉道設置議題,將影響園頂及園上園社區之利 益,系爭發言內容屬於上訴人對於上開社區公共事務之意見



,則被上訴人將系爭影片上傳於系爭群組,置放於記事本供 人閱覽,藉此匯集包括上訴人等人之多方意見,以經由多方 討論形成共識,尚難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將因此而有所貶抑 ,且被上訴人並不負平衡報導之責。參以上訴人以相同事實 對被上訴人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經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結果,亦認為系爭影片內容為上訴人自己之發言 且屬可受公評等理由為不起訴處分,經上訴人聲請再議,亦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聲請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已如前述。 是難認上訴人之名譽,有因被上訴人上傳系爭影片至系爭群 組並置放於記事本,致其社會評價受不法之減損。被上訴人 抗辯其將系爭影片放置於系爭群組記事本內,並未侵害上訴 人之名譽權,應屬可採。
㈢上訴人主張其在系爭群組發言之後,被上訴人上傳系爭咖啡 機影片,侵害其名譽部分:
 ⒈查上訴人於系爭群組要求被上訴人刪除系爭影片,否則將對 被上訴人提起妨礙肖像權之訴訟,復表示肖像權是民法第18 條所保障之權利,被上訴人即上傳系爭咖啡機影片於系爭群 組之過程,有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群組留言截圖可稽(原審 卷第159-173頁)。又系爭咖啡機影片之內容為:影片播放 時間00:00,有一咖啡機,前貼有一人蹲立背向觀看者之圖 片,該人臀部下方對準咖啡機咖啡出口,影片播放時間00:0 1至00:21,咖啡機開始運作,咖啡自咖啡出口流出,並伴隨 著屁聲與笑聲直到影片結束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查 (原審卷第134頁)。
⒉承前所述,系爭影片並無變造之情,而屬客觀事實之描述, 且所載內容為上訴人於公共場所對於社區公共事務所表示之 意見,則被上訴人將系爭影片上傳至系爭群組並置放於記事 本供人閱覽,以匯集多方意見,依其目的難認有濫用上訴人 肖像權之情。據此,被上訴人抗辯當時係認為系爭影片與客 觀事實並無不符,且其內容屬於社區公共事務,應讓住戶知 悉上訴人所持之意見,以促進討論,而認為將系爭影片上傳 並置放於系爭群組記事本內,並未侵害上訴人之肖像權,而 無撤除之必要,故對於上訴人要求刪除系爭影片之言論表示 不同意,並欲結束此話題,方上傳系爭咖啡機影片至系爭群 組等語,並非無憑。則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之留言後上傳系爭 咖啡機影片,縱屬嘲諷戲謔、尖酸刻薄,然並無上訴人所指 淫穢、色情或侮辱之情事,此由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上傳系爭 咖啡機影片後,亦表示「這是園頂住戶的水準!哈哈」,可 得徵之。此外,上訴人就其社會評價因此有所貶抑一節,並 未舉證以實其說,應認被上訴人上傳系爭咖啡機影片,仍屬



意見表達,而為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上傳系爭咖啡機影片,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亦無可 採。
㈣以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製作並上傳系爭影片及系爭咖啡 機影片至系爭群組,係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並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 償非財產損害10萬元本息、撤除系爭影片,及張貼附件所示 道歉文以回復其名譽等節,均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萬元、撤除放置於系爭 群組記事本內之系爭影片,並於系爭群組、「園頂和平新群 組」及臉書社團「園頂社區住戶聯誼會」,張貼如附件所示 之道歉文,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 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於本院擴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萬元 之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亦屬無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擴張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陳婷玉

附件:
「本人丙○○先前於群組張貼之內容,有損乙○○小姐之名譽,為此聲明道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