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甘賴榮玉、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7
日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 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2月25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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