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ZENITH INTERNAT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黃雁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高鳳英律師
呂佩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雁瑜為上訴人ZENITH INTERNATIONAL LTD.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 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 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
二、經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銘燦,於民國於109年6月 18日變更為黃雁瑜,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ZENITH公司董 事職權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67-169頁)。 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為黃雁瑜,其於110年2月24日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參照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