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朱金池
訴訟代理人 林晉源律師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被 上訴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秉貹律師
許筑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欣萍律師
吳至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