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704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鍾一鳴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任宜芬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湯昭琳
江 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洪巧華律師
上開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湯昭琳、江杰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
立等事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8年4月29日107年度訴字
第4989號判決關於「確認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冰球協會於一0七年
三月二十九日召開之第四屆第五次會員大會中,就第五屆理監事
選舉由鍾一鳴、任宜芬當選理事之決議無效。」部分提起附帶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被上訴人尚未
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