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704號
TPHV,108,上,704,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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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704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中華民國冰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謝俊煌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湯昭琳
江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洪巧華律師

上開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湯昭琳江杰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
立等事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8年4月29日107年度訴字
第4989號判決關於「確認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冰球協會於一0七年
三月二十九日召開之第四屆第五次會員大會就第五屆理事選舉方
式所為之決議,以及同日之第五屆理監事選舉由鍾一鳴、任宜芬
蔡柏全范元騰張昱勝、湯兆朋當選理事,及周至衡、陳柏
宇當選候補理事以及江志遠當選監事之決議,均無效。」部分提
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被上
訴人尚未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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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