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金上更一字,110年度,1號
TPHM,110,重金上更一,1,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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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
第 三 人
即 參加人 曜達電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君庭
第 三 人
即 參加人 佶昇電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椲盛
本院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被告林君庭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
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曜達電子有限公司佶昇電子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依原審判決事實欄一㈠之記載,就被告林君庭星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星彩公司)收取回扣部分,林君庭 係指示星彩公司負責人洪瑞娟將數額145萬5,753元之回扣, 分匯至曜達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曜達公司)及佶昇電子有限 公司(下稱佶昇公司)銀行帳戶內;依事實欄一㈡之記載, 就林君庭藉由佶昇公司迂迴交易墊高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端公司)採購成本部分,佶昇公司及曜達公司均因 此獲取差價利潤;依事實欄一㈢之記載載,就林君庭利用錸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售墊高價格之產品予台端公司部分, 曜達公司因此獲得145萬5,829元之差價利潤,而曜達公司、 佶昇公司均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 渠等財產將不利益乙節提出異議。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 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並使曜達公司、佶昇公司均有 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本 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曜達公司、佶昇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渠等均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三、又本院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10年4月 27日上午9時30分在第九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參加人應 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前揭 參加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



者,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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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達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昇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