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請人 即
指定辯護人 謝明訓律師
被 告 BRUNO GIULIANO MAICOL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68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RUNO GIULIANO MAICOL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BRUNO GIULIANO MAICOL於原審及本院 審理期間遭裁定羈押,被告均配合審理,至今已受羈押禁見 (按:聲請人即辯護人誤載,被告於本案並未曾受禁止接見 通信)逾六個月,已逾原審宣告之刑期四分之一,與比例原 則有違。又被告之前妻陳寧樺已同意被告得居住於其新北市 ○○區○○路000巷00號5樓之住所,故被告非居無定所之人,懇 請同意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讓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許可 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 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 ,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 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亦定有明文。 又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 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 條之2第2項及第93條之3至第93 條之5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規定甚明。三、經查: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值日法官訊問後,認其犯 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 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109 年12月28日起執行羈押,該案經本院審理後,已於日前辯論 終結。考量被告為外籍人士,因新冠肺炎疫情致在臺失業而 缺錢花用,又因與陳寧樺離婚後想挽回感情,見陳寧樺之住 處正在裝潢想贊助金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攜帶可 供兇器使用之剪刀進入超商強盜財物未遂,經原審以109年
度訴字第10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案,其所涉強盜罪 之犯罪嫌疑顯屬重大,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惟本 院審酌本案訴訟進度及陳寧樺具狀表示願協助被告面對刑責 及重新做人等意見(見本案之本院卷第97頁至第98頁),認 命具保並同時予以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被告住居於陳寧 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住處,得足以對被告形 成拘束力,及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進行,而可替代羈押之 處分。再衡酌原判決認定被告所涉罪名、犯罪情狀、犯罪所 生危害程度、家庭狀況、資力等各節,准被告提出5萬元之 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自上開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八月,及限制住居於上開居所地。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 項、第3項、第5項、第93條之6、第93條之2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