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55號
TPHM,110,聲,955,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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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軍逵(原名呂坤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執聲付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軍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軍逵(原名呂坤翰)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 茲於民國110年3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81 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 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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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