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41號
TPHM,110,聲,941,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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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賴昌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昌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賴昌煒(下稱受刑人)因 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 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 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 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甚明。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 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 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 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 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 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 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 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 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 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 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 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 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 考)。
三、經查,受刑人犯竊盜等數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刑,均 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 佐(聲請書附表編號14至22所示之罪之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 誤載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58號;附表編號14至21所示 之罪之備註欄誤載曾定應執行刑2年6月,均更正如下)。又 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 1至2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2),固合於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2月 22日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 請定刑,有上開聲請狀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 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 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即附表編號5至13)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 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8月), 附表編號1、2之罪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5至 13之罪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故此次應於有期徒刑 6年4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 至10、12至20、22之罪均為竊盜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 、動機各相同,犯罪時間亦接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 然而受刑人多次為竊盜犯行,又犯恐嚇取財罪(附表編號11 )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附表編號21),嚴重侵害 他人財產權益,另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附表編號2) ,無視其他用路人安全,罪質與竊盜罪亦不同,就各罪為整 體非難評價後,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8/03/15 108/03/16 108/03/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52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52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2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340號 108年度易字第340號 108年度湖簡字第225號 判決日期 108/06/26 108/06/26 108/08/30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340號 108年度易字第340號 108年度湖簡字第2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7/22 108/07/22 108/10/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649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649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213號 編號1、2前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03/16 108/02/24 108/02/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62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75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苗簡字第907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判決日期 108/09/20 108/10/31 108/10/31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苗簡字第907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14 108/10/31 108/10/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52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502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502號 編號5至13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03/03 108/03/04 108/03/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75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75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判決日期 108/10/31 108/10/31 108/10/31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31 108/10/31 108/10/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502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502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502號 編號5至13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罪 恐嚇取財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03/14 108/03/14 108/03/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75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75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判決日期 108/10/31 108/10/31 108/10/31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31 108/10/31 108/10/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502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502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502號 編號5至13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03/16 108/02/18 108/02/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75號等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13號等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判決日期 108/10/31 108/10/18 108/10/18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31 108/12/31 108/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502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1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1號 編號5至13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02/28 108/03/01 108/03/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13號等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13號等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判決日期 108/10/18 108/10/18 108/10/18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1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1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1號
編號 19 20 21 罪名 竊盜罪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03/06 108/03/10 108/03/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13號等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13號等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判決日期 108/10/18 108/10/18 108/10/18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1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1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1號
編號 22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03/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判決日期 108/10/18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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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