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仁富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38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侯仁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侯仁富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 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 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 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 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 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 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 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 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 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 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 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 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
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 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160號刑事簡易判 決、108年度審簡字第1494號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易字 第1378、1608號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254號刑事簡易判決、本 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96號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2045 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 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 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為下限 ,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3年3月為上限),並參酌(1)如附 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378 、16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 上易字第16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2)如附表編號7至8所 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8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9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045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等情【是此時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各執行 刑(有期徒刑1年2月、9月)加計其餘裁判之宣告刑(有期 徒刑3月、5月、4月)總和有期徒刑2年11月】,再考量受刑 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按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至8所示之罪,均屬竊盜類型犯罪 ,犯罪時間相近(均為民國108年3月至6月間),此部分犯 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或相類,於併合處罰 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就受刑人所犯前開竊盜類 型犯罪及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而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 ,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8年3月25日 108年4月28日 108年5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9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8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6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60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494號 108年度簡字第6254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5日 108年9月11日 108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60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494號 108年度簡字第6254號 確定日期 108年8月13日 108年10月17日 108年1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4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9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1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24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傷害 (傷害罪) 竊盜 (竊盜罪) 竊盜 (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年2月18日 ①108年3月29日 ②108年5月7日 108年3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025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025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02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696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696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69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7日 108年11月7日 108年11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696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696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696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7日 108年11月7日 108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7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7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716號 編號4至6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378、16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6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竊盜罪) 竊盜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①108年3月28日 ②108年5月24日 108年6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413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4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04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045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6日 108年1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04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04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26日 108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38號 編號7至8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8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0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