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27號
TPHM,110,聲,927,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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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 人 陳添貴




陳欽龍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 (指定送達地址)
陳佳荺




被 告 郭孝亷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上訴字第29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陳添貴陳欽龍陳佳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孝亷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 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被害人陳弄 因已死亡,聲請人陳添貴陳欽龍陳佳荺為被害人陳弄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屬同條項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 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 ,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二、按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 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 訟;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 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 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 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 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



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孝亷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以110年度交上訴字第29號審 理中。茲查被害人陳弄已死亡,聲請人等均為其直系血親, 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 人等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等之利益等情 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 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訴訟參與,為有 理由,均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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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