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29號
TPHM,110,聲,829,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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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9號
聲明異議人 林清來
受 刑 人 林峻麒(原名林大鈞林延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之執行指揮命令(109年度執更火字第4100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之命令雖無不 法,惟缺乏考量受刑人林峻麒有嚴重之躁鬱症,精神面有問 題,關在看守所並不會改善病情,以及眼睛必須趕快治療, 使其病情不再惡化。伊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欲帶錢繳納分 期付款,林峻麒卻當場被收押,經提出聲明異議後,檢察官 又命令再次不准易科罰金,懇求鈞院判准易科罰金,讓林峻 麒能夠回家好好治療及照顧年老父親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是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始能據此 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提出聲明異議。經查,聲明異 議人林清來雖係受刑人林峻麒之父,但受刑人業已成年,自 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按上說明,聲明異議人非刑事訴訟法 第484條所指有權聲明異議之人,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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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