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亞芳(原名張亞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亞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亞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 國110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函文暨所附該署桃園女 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