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50號
TPHM,110,聲,1250,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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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裕賢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雖經本院於110年1月22日裁定羈押,惟因其另犯 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毒聲字74號裁 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且業於110年3月15日經本院停止 羈押,而由檢察官指揮被告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 行觀察、勒戒,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既經本院停止羈押,已非本案所羈 押之人犯,則聲請人提起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實益,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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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