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103號
TPHM,110,聲,1103,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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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俊良

住○○市○○區○○街00號0樓(現於法 務部矯正署另案新店附勒戒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俊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 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 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 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 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 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歐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法院,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 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 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5號判決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3至8經本院109年度上 訴字316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有本院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 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與其他判決 宣告刑形成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 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



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 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偉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3日 108年7月23日 108年8月1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414、6104、6604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414、6104、6604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245、33246、37484號、毒偵第6810、68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5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日 109年6月2日 109年10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5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110年2月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493號編號1、2之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新北地檢110執2174編號3至8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4日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2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245、33246、37484號、毒偵第6810、681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245、33246、37484號、毒偵第6810、681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245、33246、37484號、毒偵第6810、68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執2174編號3至8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1日 108年10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245、33246、37484號、毒偵第6810、681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245、33246、37484號、毒偵第6810、68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執2174編號3至8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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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