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68號
TPHM,110,聲,1068,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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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徐富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404號),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徐富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徐富容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先後 經本院、最高法院共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民國1 02年1月10日送監執行,11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 146085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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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