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43號
TPHM,110,聲,1043,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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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武昌


(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武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武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共判處合計有期 徒刑2年2月確定。民國107年4月16日送監執行,110年3月15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 146712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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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