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
度易字第708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5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榮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再以YouTube帳號暱稱「打 臉名嘴」,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YouTube直播平臺 (下稱直播平臺)中,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 等犯意,於影片標題名稱「打臉名嘴LIVE-RJ 凍未條臨時場 2019. 8. 12」下,以直播方式指摘「詹江村係這個人是利 用黑白兩道在政治上、在生意上,攫取利益的人。」等足以 貶損告訴人詹江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不實內容;復於108年8 月13日,又以前開方式,於影片標題名稱「RJ凍未條EP44: 楊博士:1、為什麼香港警察這麼秋?2、RJ被詹江村告」下 ,以直播方式辱罵告訴人係「老不修」、「垃圾」、「作中 國人的馬前卒」、「一個臉就像吃到屎」等語,足以貶損告 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 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 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 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 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 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 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 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 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 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 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 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 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鑑於言論自由與人格權 同為憲法所保護之權利,若上開基本權利發生衝突時,如何 調和受害人之名譽,並維持言論自由之適度活動空間,乃涉 及利益、價值權衡比較,及何者優先受到保護,何者應居於 退讓之地位。又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 益者。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 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 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 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 觸憲法問題。茲參酌上開大法官解釋及協同意見,有關是否 應科予誹謗罪責,當有如下審查標準:
㈠立法者設定了誹謗罪的可罰性範圍,即以言論事實陳述的「真 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行誹謗罪之權衡
,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 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 資訊流通。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 ,若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 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 謂的「寒蟬效果」。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 能發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從而,對 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 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 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 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發 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 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 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 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 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 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 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而社會日常 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 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而行為人所指 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 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 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 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 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惟名譽 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實應依社 會客觀之評價,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 ㈡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 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 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 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 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 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 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 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 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 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 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由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 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
謗罪」、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 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 「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 ,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 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 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 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 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 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
㈢刑法第311條所謂「善意」之認定,倘涉及之對象係公眾人物 ,因公眾人物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 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公共事務之辯論, 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 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出於惡意。至「可受公評 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 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 ,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 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 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 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 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 定表意人係出於非惡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 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 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
四、本件檢察官認定被告張榮洲犯罪,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告訴人之指訴、被告誹謗及辱罵告訴人之影片截圖1張、檔 案光碟1片暨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五、經查:
㈠本件不爭執事實與爭點:
⑴被告對於108年8月12日、同年月13日在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杭 州南路之住處,以家中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後,分別以YouTub e網站帳號暱稱「打臉名嘴」在直播平臺上發表內容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之影片,供不特定多數人點閱觀看等情供承 不諱(見原審卷第31頁),並有檔案光碟1片及原審勘驗筆 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2頁至第37頁),上開事實,首堪 認定。
⑵被告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行,辯稱:其係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及個人感受發表評論,並無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犯意
及犯行。是本案所應審究者為: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言論,客觀上是否有侮辱告訴人或足以毀損其名譽?主觀 上是否有侮辱或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意思?
㈡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並無侮辱告訴人或足以毀 損其名譽之認定:
⑴公訴意旨認被告以附表一所示之內容,指稱告訴人詹江村係 利用黑白兩道在政治上、在生意上攫取利益的人,實已貶損 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不實內容等語。然觀被告於附表一 所示之前後文內容,可知其是就告訴人與訴外人陳之漢間之 糾紛,表達告訴人係懂得操作的人,而利用其人脈在政治上 、生意上獲取利益等意見,併考量告訴人身為桃園市議員, 屬公眾人物,對於地方事務、交際活動較諸一般人更加活躍 及往來頻繁,且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自承於桃園市經營 6間連鎖「彩虹魚寵物百貨」,無論與其往來之群眾背景為 何,在社會通念上,均可認告訴人確實擁有相當之人脈資源 ;況且,告訴人可接觸大眾傳播媒體之機會易較常人為多, 其自身言行舉止動見觀瞻,透過媒體報導、採訪或自媒體之 傳播,即有可能獲得一定之曝光度、聲量等。而被告固有於 直播平臺表示「詹江村係這個人,是利用黑白兩道在政治上 、在生意上,攫取利益的人」等語,然該等內容並非以粗鄙 之言語、文字等言論,對告訴人予以侮謾、辱罵,難認有足 以減損或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又該 直播影片雖係於直播平臺上可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但自被 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前後脈絡觀察,亦難認有何明知 而故意虛捏、指摘或傳述不實之事,而應僅係個人主觀對告 訴人之評價,縱然告訴人主觀上之感情認為有受貶抑,惟綜 合上開說明及卷內事證,尚難以此認定被告有妨害告訴人名 譽之犯意。
⑵復觀諸被告於108年8月13日直播平臺中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 言論部分,係緣起訴外人即高雄市議員黃捷因香港的反送中 衝突事件,而於其個人臉書頁面上發起欲募集物資送至香港 聲援活動,嗣後告訴人於其個人臉書頁面宣布要對黃捷議員 提告違反國安法,並要黃捷搬到香港去住之前因,被告對於 告訴人上開言論及行為認為不公義,而有陳述「老不修」、 「垃圾」、「作中國人的馬前卒」、「一個臉就像吃到屎」 等負面用語之內容,惟以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表達前後 文義,可知被告係針對告訴人對黃捷發起活動之提告行為, 陳述其對於告訴人之行為是「老而沒有修養」、作的是一個 「垃圾」行為、與中國的互動狀況、自己看到告訴人的臉的 感覺,堪認其係於直播平臺上就該事件表達其個人意見,主
要係要表達對告訴人上述舉止之不滿情緒,縱使被告係以負 面用語提出質疑,或對告訴人所為之批評較為聳動或誇張而 使告訴人感到不快、不悅,亦不得因此遽認係以毀損告訴人 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再衡酌告訴人亦多有於媒體上發表政治 評論,其身為政治評論家且為公眾人物,言行舉止本為社會 一般大眾所關注,上揭評論事涉公益,當接受人民更嚴格之 監督與託付,況告訴人亦可利用媒體為其作為或政策進行辯 護,是以其是否選舉、就公共事務之參與程度等,有更好之 管道為己傳達、發聲,於面對批評時,為避免人民因恐有侵 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 之相關資訊,而難收發揮監督之效,自應於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與法律保護個人名譽權間為權衡與調和。綜依附表一、二 所載內容之前後對應語句、語意、語氣、表達對象之前後語 境、起因與動機等一切情狀全盤觀之,並權衡與調和上揭權 益,尚難認被告之言論係以單純侮辱或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為 目的(即惡意),亦無曲為捏編不實之事項為指摘、傳述。 ⑶又告訴人既為公眾人物,對於其自身言行舉止,本即受社會 大眾共同監督,而依原審勘驗被告所為評論之前後語意,主 觀上尚非單純出於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犯意,且就可受公評之 事項,容未為逾越合理範圍之惡意評論,即難逕以公然侮辱 罪及誹謗罪行相繩。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公 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惡意發表言論之確信心證,基於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即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
六、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⑴被告重複提及告訴人詹江村這個人「 縱橫黑白兩道」、「利用黑白兩道」等語,其評論縱與公益 有關,卻始終未提出任何證據,使人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 為真實,或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 。⑵該言談内容所提及詹江村對戰「館長」之事並非有關公 益事項。是被告直播指稱告訴人沾染黑道、利用黑白兩道獲 利等情,足以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且難認被告 得以事涉公益而免責不罰。⑶被告提及「我再講一遍,他欺 負年輕人啦,老而不死是為賊,齁,那這種老了又沒有修身 養性,各位我講一遍,他這麼老了,你看他的臉都皺掉了, 對不對?他這麼老的一個人,在社會的經驗這麼多,可是他 自己有沒有修養?有沒有羞恥?沒有,老,又沒有修養,這 個人叫什麼?叫做老不修,老而沒有修養叫做老不修,詹江 村你就是老不修」此段言論縱係針對告訴人發起對黃捷議員
之社會運動及其與網紅館長之紛爭感到不滿,然被告另針對 告訴人之年紀、外表謾罵與嘲諷,且暗諭告訴人係小偷、竊 盜財物、舉止不正經及好色的老人,與起因無明確關聯性, 堪認被告之言論非出於善意,已為情緒性之人身攻擊,顯逾 越表達評價之合理範疇,而無善意可言,此種言論不應受憲 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等語。
㈡經查:⑴被告並非以粗鄙之言語、文字等言論,對告訴人予以 侮辱、謾罵,難認有足以減損或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客觀存 在之人格或地位,又自該言論內容前後脈絡為整體觀察,亦 難認有何明知而虛捏、指摘或傳述不實之事之惡意。⑵告訴 人亦多有於媒體上發表政治評論,其身為政治評論家且為公 眾人物,其言論當接受人民更嚴格之監督與託付,對與自己 不同立場之人就自己發表之評論,所為之批評及反擊言詞, 應有更高之容忍度,原審乃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法律保護 個人名譽權間為權衡與調和,並就附表一、二之評論內容、 脈絡,整體以觀,認為被告本案評論之主軸屬於公益事項, 尚無違誤。上訴意旨執前詞為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被告張榮洲經合法傳喚理由,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 陳述逕行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附表一:
勘驗標的 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於YouTube直播平臺影片名稱:「打臉名嘴LIVE-RJ 凍未條臨時場 2019.8.12」 勘驗結果 ㈠影片全長1小時19分12秒,就起訴書所載之內容指述涉及犯罪部分,僅勘驗播放器顯示時間00:57:00至1:00:00部份。 ㈡被告:其實我也覺得訪談蠻順利的,對,所以大家期待下禮拜、下禮拜三,不是,不是下禮拜三,就是禮拜三,就是現在,現在已經超過12點了,就是明天的7點鐘,明天的7點鐘,好,那現在我們呢就要進入下一個主題,就是那個詹江村這件事情,其實這件事情我也要很快的講完,可是實際上,我要講到詹江村的時候呢,就有這個,發現我的版友或是這個黨友,就是IDV的黨友非常的緊張,就是非常的緊張,為什麼呢?各位,詹江村的背景是很夠力的,詹江村在中壢是黑白兩道都很吃得開的人,那他也是縱橫黑白兩道的人,看他的、看他的、看他的整個、整個在地方上的勢力是確實龐大的,那可是我覺得這個時代是這樣,如果他的勢力很大你就不敢講,那、那其實我們有這些有用的通訊工具,其實也沒有什麼太大的鳥用,因為沒有了勇氣。首先,我對詹江村對戰館長這件事情,我很早就提醒館長,就是不管是私底下,或者是實際上,或透過小宇老師通知,可能我跟館長還沒有那麼麻吉,所以我的訊息比較難直接透到館長那邊去,我當時其實就一直跟館長說,館長你不要理他,這個人絕對是來沾你的,絕對是要來蹭你的光的,你一理他,他就更爽了,你一理他,他就更爽了,果然後來館長如詹江村的願,做了很多讓詹江村很爽的事情,詹江村他現在每次開直播,他的人數就高達3、4千齁,這表示詹江村他本身是一個懂得操作的人,懂得操作的人,那詹江村這個人要做什麼呢?那很簡單,他要選舉嘛,他要選立委,那我也剛剛有講過,詹江村這個人是利用黑白兩道在政治上、在生意上,那在獲取、攫取利益的人,在獲取跟攫取利益的人,那這個人,他的人格並不高尚,講起來這個人並不高尚,那我認為啦,我認為、我認為他、我認為他可以,他、他來蹭館長的結果,他是成功的,那館長真的是被他激到,那所以館長現在學會了,就不太理他了之後呢,ㄟ,他現在就會去打火線上的新聞人物,那他會去打火線上的新聞人物呢,他打誰呢?他是打黃捷議員,他打黃捷議員。(勘驗結束)
◎附表二:
勘驗標的 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於YouTube直播平臺之影片名稱:「RJ凍未條EP44:楊博士:1、為什麼香港警察這麼秋?2、RJ被詹江村告」 勘驗結果 ㈠影片全長54分6秒,就起訴書所載之內容指述涉及犯罪部分,僅勘驗播放器顯示時間00:34:00至00:45:00部份。 ㈡被告:那再來詹江村我告訴你,你這個人的風評如何?大家去中壢問問看就知道了,好嗎?大家去中壢問問看就知道了,詹江村到底是一個怎麼樣的人,可不可以?那館長是非常單純,而且他的個性很耿直的一個人,大家可能說,啊,館長說,館長以前也混過啦,或什麼,他怎麼會很單純?啊實際上他就很單純啊,他思想都很單純,然後我認為,OK、OK、OK,桃園市喔,那個、那個、那個誰?那個、那個扳手,因為扳手在地人,所以扳手講的是對的,我怕他嗎?各位,館長是因為齁真的很單純,所以館長就覺得我把人家說錯了(閩南語、國語夾雜),我就去跟你道歉(閩南語、國語夾雜)各位,我告訴你啦,像這種人,像黃暐瀚這種人,他們講話講錯了,會不會跟你對不起?沒有在跟你對不起的啦,沒有在跟你對不起的啦,講錯就講錯,我黑你就黑你,你怎樣?對不對?這種人就是這個樣子啊,所以我要跟大家講的事情是這樣子,詹江村你告我會不會怕你?不會,真的,不會,試試看,對,那大家有話要講嘛,大家法庭見嘛,沒問題啊,大家法庭見啊,我們就讓法院來認證,你是不是我講的那種爛咖?齁,大家就來、大家就來法院見說,你是不是我講的那種爛咖嘛?為什麼我說他爛咖?我再講一遍,他欺負年輕人啦,老而不死是為賊,齁,那這種老了又沒有修身養性,各位我講一遍,他這麼老了,你看他的臉都皺掉了,對不對?他這麼老的一個人,在社會的經驗這麼多,可是他自己有沒有修養?有沒有羞恥?沒有,老,又沒有修養,這個人叫什麼?叫做老不修,老而沒有修養叫做老不修,詹江村你就是老不修,齁,你就是老不修啊。ㄟ,黃捷幾歲啊?黃捷幾歲?24歲而已啦,24歲、25歲啦,如果,ㄟ,應該是她選,選的時候是24歲、25歲,那這種東西你,這種東西你是什麼,你要說什麼?我們如果是一個,各位,如果你今天是一個在,就是比較有在社會上、在打拼的時間比較久的人,你看到年輕人出來,ㄟ,鼓勵她、協助她都來不及啦,結果勒?喔,今天看人民日報,下面出頭版了,什麼東西?哇!原來人民日報出來罵黃捷了,你有發現嗎?今天在..大學裡面講到,人民日報出來罵黃捷了,ㄟ,詹江村也之前先罵黃捷ㄟ,那我就在深度懷疑啊,ㄟ,靠,啊詹江村你是不是之前就拿到指令了?是不是有人就叫你開槍了?對不對?對不對?是不是在某,是某個政權的某個人又透過了什麼訊息說,ㄟ,詹江村你開槍喔,那根本就組織化的行為嘛,那根本就組織化的行為嘛,對不對?為什麼詹江村會跟那裡的人做的事情是一樣的?是不是?那為什麼詹江村要出來打館長?莫名其妙一個名不見經傳的人出來打館長,那館長比較失策的地方是館長還... ,很簡單啊,詹江村你要不要講講看你跟人民日報是什麼關係?對不對?對,來啊,來告啊,來告啊,你要不要說明看看你跟中國什麼關係?還趕人,還趕人,還說要趕那個誰?還說趕那個、趕那個黃捷去香港,這種話他講得出來?這種話他講得出來?這就是我說的嘛,老了又沒有修養,叫做老不修,好不好?老了又沒有修養,叫老不修,詹江村,你如果在看這段的話,我就是在講你,你就叫做老不修,好嗎?沒有水準,沒有水準,真的,桃園的居民,桃園的居民,其實我很少去桃園市了,真的,我很少去桃園市,但是我覺得桃園的居民選出這樣的議員,真的,大家要好好的反省,為什麼、為什麼大家的水準選出這種人來當、來代表你們、來當民意代表?而且還當了那麼久,垃圾,真的,隨便欺負別人,隨便欺負別人,那沒有、沒有道理可言嘛,沒有道理可言嘛,對不對?她做一個高雄市議員,我監督高雄市長,有什麼問題?詹江村你監督了鄭文燦了沒?你有沒有去挖鄭文燦的,你有沒有去挖鄭文燦的黑歷史出來?如果你沒有鄭文燦的黑歷史,我有啦,我借你啦,打臉名嘴就有了,去翻一翻,鄭文燦去拿人家的錢去澳門喝花酒,白吃、白喝、白嫖,我的資料通通都在啊,詹江村拿去用啊,你敢在桃園市議會拿出來用嗎?你敢質詢桃園市議會拿出來用嗎?ㄟ,民進黨ㄟ,你敵人ㄟ,你不去打他?你不去戳他?你不戳他,你結果去戳黃捷,俗辣嘛,對啊,這個、這個有什麼好講的?真正的大魔王你敢打嗎?真正大魔王你敢打嗎?桃園市長鄭文燦他有沒有問題?鄭文燦他老婆有沒有問題?你敢打嗎?你敢挖嗎?你敢講一句話嗎?你可能連個屁都不敢放,是不是?垃圾啦,我剛剛講這個東西就是這樣啊,所以我跟大家講啊,我被詹江村告,我一點感覺都沒有,我也不會怕你,齁,那你有辦法找人來殺我,找人來對我怎麼樣,都可以啊,我爛命一條,沒有問題,齁,那我也不怕你們黑道,我說實話,真的,真的,我也不會怕你們黑道,那你要怎麼樣,隨便你,你要怎麼樣,隨便你,啊你要告我,我們就法庭見,齁,那大家就對著檢察官講嘛,什麼事情有道理,那你的,你對黃捷做這些事情,你在社會上的地位,你應該是這個社會的表率,結果你有嗎?沒有,你在欺負年輕人,對不對?那你在跟著中國一起,ㄟ,不是跟著中國啦,你是中國叫你去欺負年輕人,你就做嘛,對不對?有人叫你做什麼,你就做什麼,啊就做中國的馬前卒啊,那有什麼問題?對啊,我就、我就跟大家講,我就跟大家講這些事情,就這樣,我跟大家講這件事,是這樣子啊,我認為、我認為、我認為如果你覺得你自己是有在社會上有經驗的人,你應該要去扶持年輕人,不是把,不是,她非你族類,你其心就必異,ㄟ,莫名其妙呢,詹江村我問你一件事,我問你一件事,你是桃園市議員,你是桃園市議員,你是執政黨還是在野黨?你告訴我,你的對手是鄭文燦ㄟ,鄭文燦你敢講他一句屁話嗎?講起來跟你一樣是代議士的是黃捷啊,是不是?她做的事情,她做她相信的事情,她認真的去做,好,那你可以指教她,你就告她違反國安法,什麼東西啊?是不是?所以我回頭講,你用欺負一個年輕人,你要欺負一個年輕人,做什麼事情?你用欺負一個年輕人來撕裂多數,對不對?你要欺負一個年輕人來撕裂一個族群,撕裂什麼族群?那我告訴你詹江村,你這樣子看你的群眾會越來越多人、還越來越少人?你說,喔好多喔,現在看我的直播都3 、4 千人、4 、5 千人,我告訴你3、4 千人、4 、5 千人有多少人從中國來的?有多少人跳板來的?那那些在台灣還在看你的直播的人,他們是怎麼樣?是越來越孤立?還是越來越膨脹?人越來越少?是人越來越多?那依照你的講法,這些人到最後都要搬去中國住了。(回覆直播留言)志明,我之前是覺得,我之前說過要冷處理,沒有錯,我之前說、我之前說過要冷處理是我覺得人家攻擊我,我沒有關係,你們都不要處理他,但是我現在回頭講,詹江村這件事情太誇張,你當議員,你有權力,你是政治人物,你又有媒體的,你可以上媒體講幹話,你當名嘴,你有發言權,你用這些武器,你的、你的政治權力誰給你的?人民給你,你去媒體,你尤其你去上電視媒體,電視媒體叫做公器ㄟ,它不是你私器,你執行的是完全是你私人的想法,對不對?我講的是,我講的這件事情是這樣啊,那些看你的觀眾怎麼辦?那些看你的觀眾到最後,他們在台灣還要不要活下去啊?你告訴我,還是全部要依照你的說法,看你的觀眾全部要搬去中國住,這什麼東西?這什麼東西?所以囉,答案就是很簡單,啊我說真的啦,我看到詹江村的臉有什麼感覺?我就覺得他,好像吃到屎,詹江村的臉讓我看起來就是,他的臉就是很像吃到屎、就是吃到大便的那種感覺,那給人家的感覺就是那個臉吃到大便就是這樣,永遠就是一個吃到屎的臉,他給我的感覺是這樣,那我回頭,我回頭講這件事情是這樣啊,我回頭講是這樣子啊。(勘驗結束) ㈢附註:上開「扳手」係指該次直播內容中擔任留言管理人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