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9年度,23號
TPHM,109,金上重訴,23,2021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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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書旗



選任辯護人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淑霞



選任辯護人 鍾信一律師(法扶律師)
李秀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育勝




選任辯護人 黃志興律師
吳弘鵬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芊諭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雅玲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江沁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念楚



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王筱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良




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王筱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承訓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邁慧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晉嘉


選任辯護人 陳信翰律師

被 告 陳嬿如


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曾永旭



選任辯護人 徐豪鍵律師(法扶律師)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聖元


選任辯護人 吳永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人共同
代 表 人 田書旗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甄心懷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邁慧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以太天使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晉嘉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育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實體產業、以太天使公司特別股」,就序號11-1及11-2之「實際投資金額」一欄所載金額「2,000,000」,應更正為「4,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四之二「移送本院併辦



部分-投資實體產業、以太天使公司特別股」,就序號11-1 及11-2投資人雷敏德之實際投資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 0萬元,有上開附表及序號「約定金額」欄所載二次200萬元 ,及「證據資料」欄所示存摺明細(109年度他字第2845號 卷第12至16頁)可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2,000,00 0」,核屬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 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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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甄心懷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以太天使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