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學鴻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何建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宜婷
洪淑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素慧
選任辯護人 曾郁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承澤
選任辯護人 蔡全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怡薇
林唯曦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晴惠
李漪汝(原名李意如)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廸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安媞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袁啟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鍇渼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
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十編號3、7、13、21號之「詐騙方法欄」,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十編號3、7、13、21號之「詐騙方法欄」(【更正後】)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110年2月25日所宣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十
編號3、7、13、21部分,本院已於判決理由欄丁、貳【無罪 部分】(見判決第49至61頁),敘明認定被告甲○○(附表十 編號3部分)、癸○○(附表十編號7、13、21部分)無罪之理 由,且於附表十上開編號之「公關小姐即取款車手可獲之犯 罪所得計算欄」中,各載明:「因無從認定甲○○係公關小姐 即取款車手,故未計算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或「因無從認定 癸○○係公關小姐即取款車手,故未計算此部分之犯罪所得」 等語,「集團成員與負責工作欄」中,亦未將甲○○(附表十 編號3部分)、癸○○(附表十編號7、13、21部分)列為各該 編號部分之犯罪成員,是原判決附表十上開編號之「詐騙方 法欄」中,將甲○○(附表十編號3部分)、癸○○(附表十編 號7、13、21部分)列為與各該被害人或告訴人見面之取款 車手,顯係誤載,而此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爰依上開規定更正為本裁定附表十上開編號之【更正後】「 詐騙方法欄」所載(更正內容詳見底線部分,另本裁定附表 十省略「犯案期間與見面、交款地點」、「起訴書所示範圍 及備註補充」欄,以利閱讀)。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附表十(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更正後】 詐騙方法 詐騙金額 集團成員與負責工作 公關小姐即取款 車手可獲之犯罪 所得計算 成員 負責工作 3 壬○○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4年9月8日時佯裝成曾見過壬○○之「陳佳琪」女子而電聯聊天,再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迭以「擔任酒促需要業績希望幫忙」、「欠酒店款項尚待清償」等詐術誘騙壬○○交付款項,再派遣公關小姐即取款車手即甲○○出面擔任「陳佳琪」同一人與壬○○見面,致壬○○陷於錯誤,因而依「陳佳琪」指示,陸續交付身上所有或提領其母帳戶所得現金。嗣於106年7月間某日原與「陳佳琪」相約見面,但臨時改由同酒店之「陳紫萱」女子即癸○○見面,並表示「陳佳琪」有家事故由表妹代為見面,再由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成「陳紫萱」而電聯聊天,復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數度以「酒店需要業績希望幫忙」等詐術誘騙壬○○交付款項,再派遣癸○○出面擔任「陳紫萱」同一人與壬○○見面,致壬○○陷於錯誤,因而依「陳紫萱」指示,陸續交付身上所有或提領其母帳戶所得現金。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4年9月8日時佯裝成曾見過壬○○之「陳佳琪」女子而電聯聊天,再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迭以「擔任酒促需要業績希望幫忙」、「欠酒店款項尚待清償」等詐術誘騙壬○○交付款項,再派遣自稱「陳佳琪」之不詳女子擔任取款車手與壬○○見面,致壬○○陷於錯誤,因而依「陳佳琪」指示,陸續交付身上所有或提領其母帳戶所得現金。嗣於106年7月間某日原與「陳佳琪」相約見面,但臨時改由同酒店之「陳紫萱」女子即癸○○見面,並表示「陳佳琪」有家事故由表妹代為見面,再由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成「陳紫萱」而電聯聊天,復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數度以「酒店需要業績希望幫忙」等詐術誘騙壬○○交付款項,再派遣癸○○出面擔任「陳紫萱」同一人與壬○○見面,致壬○○陷於錯誤,因而依「陳紫萱」指示,陸續交付身上所有或提領其母帳戶所得現金。 自104年12月底某日起至106年7月某日止,各交付如下金額予不詳女子: 13,000元、 15,000元、 30,000元、 300,000 元、 38,000元、 38,000元、 38,000元、 40,000元、 41,000元。 共計553,000 元 。 許雅菁 大陸地區網 路電話CALL 客秘書機房 負責人 無(因無從認定甲○○係公關小姐即取款車手,故未計算此部分之犯罪所)。 (不詳) 任CALL客秘 書詐騙被害 人等 乙○○ 我國現場負 責人,負責 主持指揮現 場眾人、交 付當日款項 即帳包 丁○○ 把風(兼卡 拉OK、酒店 服務生) 另自106 年7 月 21日起至107 年 8 月31日止,各 交付如下金額予 癸○○: 100,000 元、 38,000元、 38,000元、 38,000元、 38,000元。 共計252,000 元 。 癸○○所獲全數 金額共計44,520 元,細目如下: ⒈性行為3 次共 24,000元(計 算式:8,000 × 3 =24,000 元) ⒉其他取款金額 共20,520元( 計算式:【25 2,000 -24,0 00】× 9%=20 ,520) 不詳女子 癸○○ 公關小姐即 取款車手( 見面、性行 為) 7 辛○○ (被害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5年11月初某日時佯裝成曾在大賣場對辛○○做問卷調查之「林嘉琪」女子而電聯聊天,再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迭以「缺錢需要幫忙」等詐術誘騙辛○○交付款項,再派遣公關小姐即取款車手即甲○○出面擔任「林嘉琪」同一人與辛○○見面,致辛○○陷於錯誤,因而依「林嘉琪」指示,陸續交付身上所有或提領帳戶所得現金。嗣於106年12月底某日原與「林嘉琪」相約見面,但CALL客秘書逕告知見面者與電聯聊天者非同一人,辛○○因而拒絕再為見面。另自106年12月某日起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成曾見過辛○○之「陳子萱」女子而電聯聊天,復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數度以「繳納學費學習服裝設計」、「當酒店酒促需要衝業績」、「還債」等詐術誘騙辛○○借予款項,再派遣癸○○出面擔任「陳子萱」同一人與辛○○見面,致辛○○陷於錯誤,因而依「陳子萱」指示,陸續交付提領帳戶所得現金。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5年11月初某日時佯裝成曾在大賣場對辛○○做問卷調查之「林嘉琪」女子而電聯聊天,再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迭以「缺錢需要幫忙」等詐術誘騙辛○○交付款項,再派遣公關小姐即取款車手即甲○○出面擔任「林嘉琪」同一人與辛○○見面,致辛○○陷於錯誤,因而依「林嘉琪」指示,陸續交付身上所有或提領帳戶所得現金。嗣於106年12月底某日原與「林嘉琪」相約見面,但CALL客秘書逕告知見面者與電聯聊天者非同一人,辛○○因而拒絕再為見面。另自106年12月某日起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成曾見過辛○○之「陳子萱」女子而電聯聊天,復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數度以「繳納學費學習服裝設計」、「當酒店酒促需要衝業績」、「還債」等詐術誘騙辛○○借予款項,再派遣自稱「陳子萱」之不詳女子擔任取款車手與辛○○見面,致辛○○陷於錯誤,因而依「陳子萱」指示,陸續交付提領帳戶所得現金。 自105年12月初某日起至106年12月底止,共計交付550,000元予甲○○。 另以匯款及貨到付款方式給付本案詐騙集團450,000元。 許雅菁 大陸地區網 路電話CALL 客秘書機房 負責人 甲○○所獲全數 金額共計144,14 0元,細目如下 : ⒈性行為13次共 104,000 元( 計算式:8,00 0× 13=104,0 00元) ⒉其他取款金額 共40,140元( 計算式:【 550,000 -10 4,000】× 9% =40,140) (不詳) 任CALL客秘 書詐騙被害 人等 乙○○ 我國現場負 責人,負責 主持指揮現 場眾人、交 付當日款項 即帳包 丁○○ 把風(兼卡 拉OK、酒店 服務生) 另自107年1月初某日起至108年4月初止,共計交付700,000元予不詳女子 無(因無從認定癸○○係公關小姐即取款車手,故未計算此部分之犯罪所)。 甲○○ 不詳女子 公關小姐即 取款車手( 見面、性行 為) 13 丙○○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6年4月初某日時佯裝成曾與丙○○交往之「林美雪」女子之姊妹「陳紫馨」女子而電聯聊天,再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迭以「酒店任職見面要檯費」等詐術誘騙丙○○交付款項,再派遣公關小姐即取款車手即癸○○出面擔任「陳紫馨」同一人與丙○○見面,致丙○○陷於錯誤,因而依「陳紫馨」指示,陸續交付身上所有或提領帳戶所得現金。 嗣於106年10月某日經「陳紫馨」告以因將前往國外而介紹將使用同手機號碼之胞妹「陳紫萱」女子,而由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成「陳紫萱」而電聯聊天,復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數度以「酒店任職需要檯費」、「母親車禍要醫藥費」、「代『陳紫馨』還債方能離職」等詐術誘騙丙○○交付款項,再派遣甲○○出面擔任「陳紫萱」同一人與丙○○見面,偶由控臺經理配合扮演「酒店經理」,致丙○○陷於錯誤,因而依「陳紫萱」指示,陸續交付身上所有或提領帳戶所得現金。 又自106年12月底某日,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成「張惠琳」女子而電聯聊天,表示「陳紫馨」與「陳紫萱」係詐騙者,再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數度以「需要檯費」、「積欠酒店債務欲還債」等詐術誘騙丙○○交付款項,再派遣己○○出面擔任「張惠琳」同一人與丙○○見面,致丙○○陷於錯誤,因而依「張惠琳」指示,陸續交付身上所有或提領帳戶所得現金。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6年4月初某日時佯裝成曾與丙○○交往之「林美雪」女子之姊妹「陳紫馨」女子而電聯聊天,再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迭以「酒店任職見面要檯費」等詐術誘騙丙○○交付款項,再派遣自稱「陳紫馨」之不詳女子擔任取款車手與丙○○見面,致丙○○陷於錯誤,因而依「陳紫馨」指示,陸續交付身上所有或提領帳戶所得現金。 嗣於106年10月某日經「陳紫馨」告以因將前往國外而介紹將使用同手機號碼之胞妹「陳紫萱」女子,而由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成「陳紫萱」而電聯聊天,復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數度以「酒店任職需要檯費」、「母親車禍要醫藥費」、「代『陳紫馨』還債方能離職」等詐術誘騙丙○○交付款項,再派遣甲○○出面擔任「陳紫萱」同一人與丙○○見面,偶由控臺經理配合扮演「酒店經理」,致丙○○陷於錯誤,因而依「陳紫萱」指示,陸續交付身上所有或提領帳戶所得現金。 又自106年12月底某日,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成「張惠琳」女子而電聯聊天,表示「陳紫馨」與「陳紫萱」係詐騙者,再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數度以「需要檯費」、「積欠酒店債務欲還債」等詐術誘騙丙○○交付款項,再派遣己○○出面擔任「張惠琳」同一人與丙○○見面,致丙○○陷於錯誤,因而依「張惠琳」指示,陸續交付身上所有或提領帳戶所得現金。 自106年4月28日起至106年8月7日止,各交付不詳女子下列金額: 38,000元、 50,000元、 38,000元。 共計126,000元 。 許雅菁 大陸地區網 路電話CALL 客秘書機房 負責人 無(因無從認定癸○○係公關小姐即取款車手,故未計算此部分之犯罪所)。 (不詳) 任CALL客秘 書詐騙被害 人等 自106年10月16日起至108年1月15日止,各交付甲○○下列金額: 50,000元、 38,000元、 50,000元、 200,000元、 38,000元、 50,000元、 630,000元、 100,000元 共計1,156,000 元(未交付款項 之見面不予計入 )。 乙○○ 我國現場首 腦負責人, 負責主持指 揮現場眾人 、交付當日 款項即帳包 甲○○所獲全數 金額共計162,28 0 元,細目如下 : ⒈性行為8 次共 64,000元(計 算式:8,000 × 8 =64,000 元) ⒉其他取款金額 共98,280元( 計算式:【1, 156,000-64, 000】× 9%=9 8,280) 庚○○ 控臺經理( 兼會計), 配合扮演角 色 另自106年12月27日起至108年2月27日止,各交付己○○下列金額: 38,000元、 50,000元、 38,000元、 38,000元、 40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共計664,000元 (未交付款項之 見面不予計入) 。 丁○○ 把風(兼卡 拉OK、酒店 服務生) 己○○所獲全數 金額共計110,72 0 元,細目如下 : ⒈性行為7 次共 56,000元(計 算式:8,000 × 7 =56,000 元) ⒉其他取款金額 共54,720元( 計算式:【66 4,000-56,00 0 】× 9% =5 4,720) 不詳女子 甲○○、 己○○ 公關小姐即 取款車手( 見面、性行 為) 21 戊○○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6年12月某日時佯裝成曾對戊○○做問卷調查之「張曉雨」女子而電聯聊天,再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迭以「孝親費遺失」、「繳清父母健保費」、「孝親費不足」、「胞父醫藥費」等詐術誘騙戊○○交付款項,再派遣公關小姐即取款車手甲○○出面擔任「張曉雨」同一人與戊○○見面,致依「張曉雨」指示,陸續交付身上所有、提領帳戶及向銀行貸款所得現金。另其尚與一名自稱「陳嘉惠」女子交往,於107年2月某日本與「陳嘉惠」相約見面交付款項,「陳嘉惠」臨時表示無法前來,告以將由其表妹「張可心」女子見面,再派遣癸○○出面擔任「張可心」同一人與戊○○見面,致戊○○陷於錯誤,因而依「張可心」指示,交付身上所有現金。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6年12月某日時佯裝成曾對戊○○做問卷調查之「張曉雨」女子而電聯聊天,再以男女朋友交往為由,迭以「孝親費遺失」、「繳清父母健保費」、「孝親費不足」、「胞父醫藥費」等詐術誘騙戊○○交付款項,再派遣公關小姐即取款車手甲○○出面擔任「張曉雨」同一人與戊○○見面,致依「張曉雨」指示,陸續交付身上所有、提領帳戶及向銀行貸款所得現金。另其尚與一名自稱「陳嘉惠」女子交往,於107年2月某日本與「陳嘉惠」相約見面交付款項,「陳嘉惠」臨時表示無法前來,告以將由其表妹「張可心」女子見面,再派遣自稱「張可心」之不詳女子擔任取款車手與戊○○見面,致戊○○陷於錯誤,因而依「張可心」指示,交付身上所有現金。 自107年1月【原判決誤載為106年6月】某日起至同年3月11日止,各交付甲○○下列金額:2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20,000元、450,000元共計890,000元。 許雅菁 大陸地區網 路電話CALL 客秘書機房 負責人 甲○○所獲全數 金額共計109,22 0 元,細目如下 : ⒈性行為4 次共 32,000元(計 算式:8,000 × 4 =32,000 元) ⒉其他取款金額 共77,220元( 計算式:【89 0,000-32,00 0】× 9%=77, 220) (不詳) 任CALL客秘 書詐騙被害 人等 乙○○ 我國現場負 責人,負責 主持指揮現 場眾人、交 付當日款項 即帳包 於107年2月某日交付不詳女子20,000元。 無(因無從認定癸○○係公關小姐即取款車手,故未計算此部分之犯罪所)。 丁○○ 把風(兼卡 拉OK、酒店 服務生) 甲○○ 公關小姐即 取款車手( 見面、性行 為) 不詳女子 公關小姐即 取款車手( 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