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管理委員會決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3號
ULDV,110,訴,143,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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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吳紘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德寺管理委員會、傅威勝間請求撤銷管理委員
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規定
(並參照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酌定為新臺幣(下
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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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