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韻國際有限公司、黃信雄、陳秋霖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05,528元(請求利息暨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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