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黃彥碩
黃俐綺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君慧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宏彬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張進雄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君慧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黃彥碩、黃俐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 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 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 1138條、第1174條第2 項、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張君慧部分:
本院調查結果,聲請人張君慧是被繼承人張進雄(男、民國 《下同》31年12月22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市○○里○○00號、於109 年12 月29日死亡)的長女,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可供證明。她 在110 年3 月22日向本院提出聲請狀並檢附繼承系統表、除 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等件資料聲請 拋棄繼承權,符合法律規定,應准予備查。
三、聲請人黃彥碩、黃俐綺部分:
本院調查結果,聲請人黃彥碩、黃俐綺則是被繼承人張進雄 的外孫子女,是前述法條規定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 親屬之孫子女輩。但是,被繼承人還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第一 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女輩繼承人張佑誠、張瑋哲存在, 這一部分有聲請人提出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以證明, 除了繼承人張佑誠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由本院以11
0 年度繼字第311 號拋棄繼承事件受理在案外,繼承人張瑋 哲則是到現在都還沒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有本院索引 卡查詢證明可以佐證,所以被繼承人張進雄目前還是有繼承 順位在先的子女輩繼承人張瑋哲存在且未抛棄繼承,依據前 述法律規定,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孫子女輩之聲 請人黃彥碩、黃俐綺當然就沒有繼承權。因此,聲請人黃彥 碩、黃俐綺聲明拋棄繼承,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