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24號
ULDV,110,繼,24,202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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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關 係 人 胡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110年1月12日所
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被繼承人林金河之遺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吳宏元之遺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 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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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